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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总结
目录
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总结
2010司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命题预测
期间计算:一算三不算
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
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总结
(一)管辖
1.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代理人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三)起诉与受理
1.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不予受理。
2.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解除该关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次起诉。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诉:①在6个月之后起诉;②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也可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四)调解
1.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五)一审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六)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七)再审
对离婚案件,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财产分割是例外:已经分割的可申请再审,尚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诉。
2010司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命题预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不是一个新的考点了,已经连续考了两三年。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以下几点看法:第一,司法考试是一个国家考试,国家考试肯定要表达国家的某个意识形态要求和政治理念,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要比较明显的带有一些对职业的基本要求,这个从理论上也好理解。第二,今年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从法理学科中分出来进行充实,单列为一编,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变化?这是国家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要求。请大家注意,去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20多分。从现在情况来看,今年只会是加强。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出题角度。07年是单纯性的知识点的考核,08年要求结合材料进行解答,同时考查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内涵的理解,难度比07年要增加。根据这样的命题趋势,今年的难度可能还会增加。可能会通过一个或多个实际案例(包括正面和反面),让考生分析是不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与三个至上合不合拍,或者跟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统一相不相背。我们对它的考查难度要有清醒的认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部分内容分为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三章。里面有很多内容跟法理学都是相关的,大家可以结合法理学来进行学习。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1.要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要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首先,它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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