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基金作为A股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行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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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基金作为A股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行性

境外投资基金作为A 股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行性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黄治国 2004 年5 月11 日,首家获准在中国A 股市场发行股票的外资控股公司—— 东睦股份开始上市交易。东睦股份的前身是宁波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1995 年引入日本睦特殊金属株式会社,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2001 年10 月该公司完 成股份制改造后,公司总股本为7000 万元,睦特殊金属株式会社占股60 %。 自2006 年以来,在深交所成功上市的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还有:东港 股份(002117 )、汉钟精机(002158 )、斯米克(002162 )、罗普斯金(002333 ) 艾迪西(002468 )、金利科技(002464 )。2011 年审核的案例中,包括广西丰 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大批外资企业。上述案例中,东港股份实际 控制人为香港自然人,汉钟精机、斯米克的实际控制人为台湾自然人;艾迪西的 实际控制人为李家德,台湾籍自然人;金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廖氏家 族。罗普斯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吴明福先生(台湾身份),通过 100%控股的“铭富 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于维京群岛),持有“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于开 曼群岛)52%的股份;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93.8%的股份。 衍生的问题是,境外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有限合伙基金” ) 如果投资了外商投资企业(“目标公司” ),境外有限合伙基金作为目标公司的控 股股东,目标公司能否在境内A 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一)外国投资者控股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境内A 股上市的法律环境 境外有限合伙基金性质属于外国投资者,目前,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管理办法》” )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政策并不禁止外国投资者控股的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于境内 A 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了促进外商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的上市,证监会甚至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 意见》(2001 年 10 月 8 日证监会、外经贸部联合发文 外经贸资发[2001]538 号)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 年3 月19 日证监发〔2002〕17 号)。 (二)有限合伙基金及相关投资类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拟上市公司的案例 目前,在国内2006 年以来A 股成功上市公司案例中,尚未发现有限合伙基 金作为控股股东的案例,但已出现了专业从事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成功 1 上市案例 ,相关案例为2007 年3 月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荣信股份(002123 )。 根据荣信股份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深港产学研” ,对上市公司持股24% )和左强(上市公司总经理,对上 市公司持股20.27% ),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历伟夫妇(深港产学研的控制人) 和左强三个人。招股书对此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解释为,深港产学研作为一家专业 从事风险投资的公司,前后投资的创业企业多达十余家,根据创业投资的一般规 律,其投资公司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对投资回报的要求重于对公司的控制;对管 理团队的认可重于对技术、市场等因素的考核。深港产学研2000 年投资本公司 主要是基于对以左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的信任,2003 年和 2005 年两次参与增 资也是基于对左强领导下公司不断取得良好业绩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的信心。为此,深港产学研自投资本公司以来,从未向本公司推荐管理人员,从 未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深港产学研深信,唯有继续依靠以左强为核心的管理 团队,才能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从上述案例可得推测,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拟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无实质性法律障碍,而对于以投资为主业的有限合伙基 金作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而言,该案例具有一定的积极借鉴参考意义。 我们认为,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境外有限合伙基金(外国投资者)控股的外 商投资股份公司将来于境内 A 股上市并无实质性的法律、政策障碍,在符合外 1 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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