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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十章 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ppt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第十章 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 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三节 保障措施协议 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 一、产生背景 二、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 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四、其他规定 一、产生背景 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产品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由来已久,可追溯到20世纪初。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些国家认为是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并通过立法采取反倾销措施予以抵制,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加拿大1904年《海关关税法》,在世界上首次系统地规定了反倾销措施。 为推动缔约方普遍接受反倾销规则,促进反倾销措施公正实施,避免反倾销措施被滥用来对国内产业实行长期保护,”乌拉圭回合”达成《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适用。 二、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 《反倾销协议》的实体性规定,主要包括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等。 (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要件是: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1)正常价值的确定 (2)出口价格的确定 (3)倾销幅度的确定 2.损害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中的损害分三种情况: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 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1)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指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对实质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进口产品倾销的数量情况。包括调查期内被控产品的进口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对数量,是否较此前有大量增长。 第二,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包括调查期内是否使进口方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价格的上涨,或本应该发生的价格增长。 第三,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产生的影响。应考虑和评估所有影响产业状况的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流动资金、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本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等。 (2)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常迫近。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3)产业建立受阻 产业建立受阻指进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 产业建立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4)损害的累积评估 《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口方可以累积评估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这些条件是: 第一,来自每个国家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即超过了“最低倾销幅度”。 第二,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计,一般来讲是指高于进口方对该类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或者几个出口国各自所占份额虽低于3%,但他们的总和超过进口方进口该倾销产品总量的7%。 第三,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3.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除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1)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 (2)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 (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 (4)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及生产率等。 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的已知因素不限于上述因素。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调查、审议其他方面的因素,并分析其对产业损害的影响,并且不应把这些因素造成的产业损害归咎于进口产品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自反倾销案件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这种措施的实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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