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考教育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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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考教育法学

第三部分:教育法学 第一章:法与教育法 第一节:法的含义、特征与渊源 一、法的含义 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三、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只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二)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 前者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后者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 (三)法的渊源的意义 1.是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2.法的渊源之所以有不同的类别,是因为它们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产生或认可 3.不同的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4.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教育法与教育法规 一、教育法的含义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 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教育法规的含义 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第二章: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思想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是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泉型教育法律关系:前者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后者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前者指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后者反之 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民(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指的是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执法行使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前者是指组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后者是组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力并承担意义的能力和资格 第三节:法律关系客体 一、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教育行为和精神财富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指的是法律权利或法律义务,也称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 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相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 四、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一)权利的分类 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 根据内容的不同,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 根据权利行使的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二)义务的分类 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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