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利益结构特征及其侦查手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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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利益结构特征及其侦查手段

贿赂犯罪利益结构特征及其侦查手段 吕德赞 利益促使动机的出现,利益促使人们选择最有效的实现方式,人是为了利益而作出行为的,犯罪分子也不例外。犯罪分子往往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欲望而实施犯罪,但是,犯罪分子实现自己的 欲望是建立在被害人及整个社会受损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与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及犯罪分子与社会之间产生了某种损益关系,这种损益关系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获取了某种非法利益,而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则受损。犯罪分子实现自己的利益是建立在损害别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犯罪的基本利益结构是犯罪分子得到利益,而被害人的利益则受到损害,而整个社会也受害,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所产生的利益结构就是基本的利益结构模式。但是,由于犯罪种类较多,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目的不同,而且犯罪手段不一,因此,不同的犯罪在犯罪分子、受害人及社会之间引起的损益关系是不同的,不同的犯罪往往存在不同的犯罪利益结构,除了犯罪分子得益,被害人受害这一基本犯罪利益结构外,还存在其他的利益结构模式,如贩卖毒品罪、赌博罪等犯罪所产生的犯罪利益结构就比较复杂。贩卖毒品、赌博等等犯罪所产生的利益结构不象盗窃类犯罪一样单纯,犯罪之后立刻使得益者与受害方泾渭分明,如贩卖毒品犯罪中,贩毒分子当然是得益者,购毒、吸毒者是受害人,整上社会也受害,但是,贩毒分子与吸毒者之间也是存在共同利益关系的,贩毒分子通过向吸毒者提供毒品来牟取利益,吸毒者则通过向贩毒分子购买毒品来满足吸毒的欲望,而且,他们双方都害怕被警察捉获、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司法实践,我们经常会见到盗窃案的被害人主动报案,要求司法机关将案犯绳之于法,但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基本上没有吸毒者主动司法机关举报贩毒分子。正是因为在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中,相关的各方利益不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部门对这两种犯罪的侦查手段、方法是不同的。对于盗窃犯罪,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案发后,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且通过对赃款赃物追查来侦查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对于贩卖毒品犯罪,个查机关一般是在接到有关的线索后,对可能进行毒品交易的场所进行布控,在贩卖毒者与吸毒者交易时,当场将他们捉获,从而侦破这些案件。而且,侦查机关对于毒品犯罪的侦查广泛使用侦查诱惑措施,通过“特情”将贩卖毒分子引出来。盗窃犯罪与贩卖毒品犯罪的犯罪利益结构的不同导致对这两种犯罪的侦查手段的不同使我们注意到,要有效地侦破某些犯罪,必须研究该种犯罪的利益结构,从而确定有效的侦查手段、方法。 在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中,贪污罪与贿赂犯罪的利益结构也不相同。在贪污犯罪中,一方是犯罪者,别一方是受害单位,犯罪者往往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监守自盗、虚报支出、涂改会计资料等方法直接侵占本单位的公共财产。因此,在贪污犯罪中,不仅受害单位会遭受直接的财物损失,而且在犯罪之后,也会在受害单位留下大量的犯罪证据。在贿赂犯罪中,受贿赂者所在的单位虽然往往也是被害者,但受贿者并不会直接侵犯所在单位的财产,而是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行贿者牟取利益的,如收受回扣或收受行贿者给予的财物等。因此,在贿赂犯罪中,受贿行为并不会直接给受贿者所在单位造成直接的财物损失,也不会在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在贿赂犯罪中,行贿者希望通过行贿来实现自己利益,而受贿者则通过受贿牟取利益,而介绍贿赂者场希望通过介绍贿赂而从中牟取利益。因此,在贿赂犯罪中,相关的人员,不管是行贿者、受贿者还是介绍贿赂者,都希望通过自己的犯罪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们都是犯罪的得益者,而受害的是国家,是社会公众。而且,不管是受贿、行贿还是介绍贿赂,都触犯法律,都构成犯罪,因此,受贿者、行贿者和介绍贿赂者都害怕法律的制裁,他们往往会在犯罪后联合起来,共同对付侦查机关对他们的侦查。所以,对于贿赂犯罪的侦查,不能采用与盗窃罪、贪污罪相同的侦查方法,否则,侦查工作会徒劳无功。 由于贿赂犯罪表现为权钱交易,而且以现金交易为主,这种犯罪行为非常隐蔽,一般不会留下较明显的犯罪痕迹,知情者者是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对这一犯罪的主动性控告是很少的,而事后的侦查也是难以获得有效的证据的。由于难以获得书证、物证等证据证明贿赂犯罪,所以,侦查贿赂犯罪的传统方法比较注重获取言词证据,而且特别注重获取行贿人、受贿人与介绍贿赂人的口供,还特别注意这三者口供的一致性。但是,以这种方法侦破贿赂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首先,在贿赂犯罪中,受贿者、行贿者与介绍贿赂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都希望通过贿犯罪来获取利益,都希望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在犯罪后,他们往往会结成攻守同盟,共同对付侦查。其次,口供这种言词证据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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