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doc

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doc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

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 时间:2008-04-23 15:21   来源:华夏经纬网 ??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 (二)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 (五)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 ——一条至五条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 二、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 (六)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 (七)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 (八)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 (九)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 (十)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 (十一)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 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 ——六条至十一条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 (十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 ??? (十三)对经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取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之日起,给予免征营业税3年的优惠政策;2003年1月1日前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凡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经其申请可继续给予免

文档评论(0)

xcs8885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30065136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