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三轮拉走货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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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三轮拉走货物

盗窃三轮拉走货物,律师辩护判两年半 ——连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 ?2007年7月31日,王XX(女)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连XX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其儿子连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连XX是因盗窃一辆三轮车及货物被当场抓获的,该起案件盗窃价值15000元,现该案已被检察院起诉至XX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连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连XX窜至XX区XX北路XX号XX商店门前,趁店内人员疏忽之机,推走门前停放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向北逃窜,该店人员李XX和王X发现后立即追赶,后在XX医院门前将连XX抓获。人力三轮车上放着该店准备发往外地的XX牌墙壁纸100卷,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XX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连XX对自己所犯罪行不予承认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为被告人连XX做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连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证明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的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二、本案证人连XX在本案中的证人资格是不容置疑的。 三、本案不能排除有抓错人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案卷材料中能够证明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现有证据上又形成了两个有罪证人对两个无罪证人的局面,形成了证人证据上2:2的情况。因此,根据本案情况,公诉方的有罪证据明显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因此,还需要继续补充侦查,补充证人补充证词。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数日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连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 评析: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连XX案件中;能够证明其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的状况,为其进行了其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成功为被告人连X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连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 2013年2月20日 附本案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质 证 意 见 对于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律师对本案案件的发生和存在方面的证据不持异议。 就是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四份证明本案被告人连XX构成盗窃犯罪的证人证言有不同看法。具体如下: 1、证人郑XX的证人证言是一份传来证据,他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说:我是事后听说的。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此证言应以亲身经历亲眼看到此案发生的证人证言为准。因此,辩护律师对此份证人证言不予认定。 2、对证人付XX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认为,该证人证言的前半段,就是证明本案盗窃案发生的部分属实,可以认定。对其证人证言的后半段,辩护律师认为,此段证人证言不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根据本案案卷中证人王X的证言证明,从案发现场到抓获现场有300米远。根据本案失主康X的证言证明,从案发现场到抓获现场有200米远。同时,根据案发现场到抓获现场均处XXX建材商业区,均在城市繁华道路上,时间上又属于城市下班时间的17时多到18时之间。因此,根据常识此时正常人的视距只有7、80米,最多也就是120米到130米。所以,证人付XX所说的他在案发现场可以看到200米到300米远的抓获现场,看到抓获了被告,明显不符合事实,不符合生活常识。因此,辩护律师认为证人付XX证言的后半段,不能予以认定。 3、对证人王X、李XX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认为在本案案卷中,除了有证人王X、李XX两个人指控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的有罪证人证言外,还有两个人的证词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连XX不构成犯罪。具体就是本案的被告人连XX自己的被告人供述,在被告人连XX自己的多次供述中,被告人连XX均否认了自己作案或参与作案。另外就是证人连XX的证人证言,也证明了被告人连XX没有参与犯罪。这样,在本案的有罪和无罪的证人方面就形成了两个有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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