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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防护标准路桥海上避难
5 海上避难和救助
5.1海上避难设施设置规定及标准
5.1.1船舶避难设施设置规定
5.1.1.1凡经安全评价或在危险源辨识中有台风、突风、洪水等危害及有可能发生燃油泄漏及其他因船舶引起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施工项目,均应设施船舶紧急避难设施。
5.1.1.2避难所的设置选择场所应遵循以下原则及规定:
a 工程所属船舶的避难设施的选择及设置应经当地海事、海洋等政府部门申请批准后,设置在锚地、港口内的深水区域或港湾、浮码头等地方;
b 避难设施附近或船舶到达避难设施的路途中必须没有指定的环保区域;
c 避难设施区域或附近必须没有敏感环境和珍稀物种;
d 转驳区或到避难设施的航道及其附近必须没有渔场和贝类养殖场,并且要考虑其可能会受到来避难避难的需要救助船舶的威胁;
e 避难设施周边可威胁水域没有旅游和娱乐场所。
5.1.1.3 在选择或设置船舶海上避难设施时应充分考虑以下自然水域条件:
a 区域内的盛行风(考虑避难所所处区域是否能抵御大风和海浪);
b 潮汐和潮流;
c 气象和海况(当地气象统计资料以及不能进行操作和接近避难所的天数);
d 当地海域水深和底质(避难所及到达避难所的航路上最大和最小水深,允许的最大吃水,底质等,考虑在避难所或到达其的航路中将故障船搁浅但不至沉没的可能性);
e 季节性的影响,包括冰况等;
f 附近水域的操作环境,尤其是附近港口及航道情况。
5.1.2 船舶避难设施设置标准
5.1.2.1 容量标准(必须满足对工程中最大参数长、宽、吃水等作业船舶进行人员救助、减载、转驳等行为的需要);
5.1.2.2 空间标准(避难设施中必须保持有足够的对失去动力船舶进行操纵的水域空间);
5.1.2.3 救助设备设置标准(如救助船舶和航空器、转驳设备、危险货物接收设备、紧急医疗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联络设备以及一些必需的维修设备);
5.1.2.4 应急应变能力标准(比如危及到人命安全,火灾,毒性物质泄露和爆炸等的风险,避难设施中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和防护手段).
5.1.3海上人员避难设施设置规定
5.1.3.1根据工程实际控制单个工序中作业人员密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灾难毁伤后果。
5.1.3.2避难设施必须具备对流行性传染病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的设备及措施,并同社会医疗保障机构有完善的互动急救网络。
5.1.3.3避难设施设置地域要求地理交通环境良好,建立和完善立体交通网络和紧急疏散交通网络,确保避难救助动作时的交通畅通并能对避难人员能进行多路输送。
5.1.3.4 人员避难设施应确保场所面积充足和疏散通道畅通。
5.1.3.5避难设施必须加强对周边环境的监管,并建立环境应急系统,尤其应落实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污染及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理措施。
5.1.4 海上人员避难设施设置标准
5.1.4.1人员搜救及运送。
5.1.4.2 紧急医疗救护。
5.1.4.3 人员安置及人群疏散。
5.1.4.4 消防及治安维护。
5.1.4.5 应急通道、应急电源及其他应急处置。
5.1.4.6 通风排烟系统。
5.1.4.7 卫生防疫。
5.2 海上应急通讯设施配置标准
5.2.1凡参与工程施工的所有二十五总吨以上的船舶都应安装VHF甚高频或其他无线电话设施。
5.2.2施工中应专门设置应急通讯频道并安排专人值守。
5.2.3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具备并至少具备一种有效的联络方式或方法。
5.2.4 每个作业班组内至少应配备一台VHF手持式对讲机,带班人员应指定专人负责保持对讲机的通讯畅通。
5.2.5 除VHF手持式对讲机外,每个作业班组还应有至少一种备用通讯方式。
5.2.6以下船舶均应在救生装置(艇、筏)上配备防水型海上无线通讯设备:
5.2.6.1施工现场所有载人交通船;
5.2.6.2进行沿海长途拖带及航行的三百总吨以上之工程船舶、拖轮;
5.2.6.3其他有必要配备的船舶。
参考文献
1.《国际海上安全公约》
2.《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
3.《海上固定设施安全技术规则》
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5.《海上浮式装置安全规则》
6.《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
7.《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及SOLAS公约2002年修正案)
8.《关于需援助船舶避难所指南》
9.《沿海小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5)
10.《救生设备试验》(MSC.81(70))
11.《自动识别系统(AIS)检验指南》
12.《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13.《海上救生手册》
1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15.《海上拖航指南》(1997)
16.《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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