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山西大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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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山西大学

山西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良好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山西大学学生违反校纪者和违反法纪由公安司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过处罚者,均按照本细则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对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行政处分,分为以下几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六条 酗酒后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应予以处分。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一人有两次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校内各类学生组织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法纪、校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者; (三)由于他人的诱骗和胁迫所为,但事后能主动向组织揭发、交代、承认错误者。 第十二条 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唆使不满十八岁的人违犯法纪、校纪的; (三)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十三条 对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犯法纪、校纪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较好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在此期间经教育无效或再次发生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五条 受行政处分者还应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 (二)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不得享受特困补助; (三)凡受处分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且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 (四)凡学生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凡受处分者一律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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