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山东联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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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山东联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编制说明 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省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 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 德州市安监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济宁中银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大化集团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潍坊亚星化工集团公司、山东省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市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及专家参与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三节 人员准备 第四节 技术准备 第五节 安全准备 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 第八节 其它准备 第三章 预试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单机试车 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 第四节 联动试车 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 第一节 试车条件 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 第三节 倒开车 第四节 试车队伍 第五章 停车 第一节 常规停车 第二节 紧急停车 第六章 生产考核 第一节 试车总结 第二节 稳定运行考验 第三节 生产考核 第七章 附则 附件: 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 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 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 附录: 1、用词说明 2、参考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 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试车和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 第九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第十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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