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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茂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政要点四:完善工伤保险待遇办法 按建设项目 参保人员 按用人单位 参保职工 同等待遇 按项目参保怎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程序:按正常的参保职工申报程序,到社保局提交材料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审核时需先确定参保项目与工伤职工的参保关系)。 待遇计发基数问题(非实名制、无缴费工资怎么办):对参保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问题: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按项目参保怎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项目结束了,工伤手续还没办完怎么办? 对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 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相关待遇费用。 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费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呢?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新政要点五:加强部门协作和监督管理 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宣传培训工作:人社部门与住建、地税等部门联合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执法协作机制:定期通报相关信息,研究推进情况,部署开展督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违法行为,力争尽快实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措施有哪些? 未如实申报查处:施工承包单位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和追缴。 骗保行为查处:建筑业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拒不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手册:对经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经依法查处骗保的建筑业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 政策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伤保险事项按照国家103号文和省5号文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可以参照执行,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四、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落实工伤保险要求? (一)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参保是关键 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参保缴费:施工承包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深圳、东莞在社保机构,其余市在地税机关)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会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需承担工伤事故赔付损失。 及时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更好保障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保障项目施工人员知情权:施工承包单位应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是基础 规范用工管理: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规范分包关系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 实行施工现场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违法分包要担责: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工头)的,要承担其劳动者工伤赔付责任。 (三)依法办理工伤事项是保障 要及时申报工伤: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在事故(患职业病)发生后的第1个工作日通知参保所在的人社局和社保局,并在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期限申报会承担费用: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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