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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
第六部分 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问题 1、非法用工单位,依据《条例》第66条规定,一般是指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这些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童工伤残、死亡赔偿问题的处理。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赔偿标准: 死亡:20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2013年26955元);伤残:1-10级,16-1倍职工年社平工资) 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工伤问题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法释〔2014〕9号)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条例》 “本人主要责任”、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三条 社保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双重劳动关系工伤问题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工工伤问题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保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保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保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保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认定申请期限内。以下情形: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保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保经办机构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以上内容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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