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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租回

融资性售后租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1、政策的适用范围: 融融资性售后租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2、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租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3、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性售后租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例】承租人拟于一艘船作为标的物向出租人申请售后租回业务,设定船的原始购置成本为 8000 万,船的正常折旧年限为 20 年,已使用 7 年,帐面净值为 5200 万,双方约定于 3600 万做售后租回,租期为 3 年,租赁年利率为 7% ,本金每年回收 1200 万,期满所有权转移,手续费 100 元。不考虑货币资金价值。   融资性售后租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5200 万     累计折旧   2800 万    贷:固定资产   8000 万 税务处理:此环节不涉及到按销售旧货缴纳增值税问题。 融资性售后租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600 万     递延收益 — 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1600 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5200 万 税务处理:不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租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3 、签订租赁合同: 长期应付款金额= ( 1200+3600*7%) + ( 1200+2400*7%) + ( 1200+1200*7% ) =4104万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6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504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104 融资性售后租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4 、 第一年: 第一年支付租赁本息:=1200+3600*7%=1452万元 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452 万   贷:银行存款  1452 万 以后年度略。    融资性售后租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5 、 在租期内 , 未确认融资费用(含名义货价)采用直线法分摊 , 确认为当年费用: 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504/3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168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68万 税务处理:企业计入财务费用的上述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融资性售后租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6 、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13 年): 每年折旧额=3600/13=276.93 万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   276.93 万   贷:累计折旧   276.93 万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可以税前扣除。 融资性售后租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7 、递延收益 — 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按折旧进度分摊: 每年分摊金额=1600/13=123.08 万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123.08 万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123.08 万 税务处理:上述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融资性售后租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2、执行该文件注意的问题: (1)13号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2)销售对象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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