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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公正看残疾人的社会排斥问题

从社会公正看残疾人的社会排斥问题 [ 作者:胡彬彬????转贴自:湖南社会学网????点击数:1077????更新时间:2009-6-28????文章录入:admin?] ? 从社会公正看残疾人的社会排斥问题 [ 作者:胡彬彬????转贴自:湖南社会学网????点击数:1078????更新时间:2009-6-28????文章录入:admin?] ? 一、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 ??? 综观古今中外的社会思想史,公正的观念可谓是源远流长,成为贯穿各个民族社会发展的思想脉络。我国的权威书籍《辞海》指出,公正是“社会、道德范畴和道德品质之一,指从一定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行为和作用所做的相应评价;也指一种平等的社会状况,即按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和事。公正观念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社会主义的公正观念体现在消灭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原则中。”[1](p3867- 3868)所谓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被保持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之内,即便是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也能够获得最大利益的状态。差异是普遍存在的,那么哪种程度的差异才能被视为是“合理和适当的”呢?区分社会差异合理与否、适当与否的分水岭就在于它能否促使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罗尔斯说:“假定体制的结构是由平等的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均等来规定的,那么地位较优越的人的较高期望,只有在其成为提高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安排的一部分时,才是正义的。”[2](p82)对于“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成员”和“最大利益”的理解,我们可以借用罗尔斯“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的概念。一是各项基本自由权;二是迁徙及择业自由;三是担任各种公职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特许权;四是收入及财富;五是自尊的社会基础。所谓“最大利益”,就是一个公正社会,必须持续地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状况,直到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成员的利益无法再继续增加为止。只有当“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成员”获得了“最大的利益”,才能缩小社会差别,增进社会融合,实现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即公正的发展。 二、残疾人群体是“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 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个定义改变了过去仅仅从身体上着眼的片面看法,代之以社会功能障碍和身体功能障碍为特征,不仅局限于器官的丧失或者不正常,而且包括了精神和心理、智力方面的残疾,全面地概括了残疾人的基本特征。结合罗尔斯“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和对残疾人的定义,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残疾人群体是“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 ??? 1.残疾人的各项基本自由权实现程度较低。 ??? 要保障残疾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就必须改革和完善关于残疾人的各项法律制度,而其核心就是谋求实行一种以权利为本的处理方法,使人们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里获得均等机会。以权利为本的残疾和发展观,就是要承认残疾人是权利享有者,他们能够而且应当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决定自己的生活;确认残疾人在充分参与个人发展或社会发展中所遇到的障碍是对人权的侵犯。[3](p3)因此,与任何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残疾人有权行使自己的各项基本自由权利,并且有权参与自身的发展和社区、社会的发展。也就是说,残疾人有接受文化教育和政治参与的权利,但在目前的国内实践中,残疾人的这些自由权的实现程度还是偏低的。 ??? 教育常常被作为国家政治教化与意识形态宣传的主要阵地。社会发展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社会分化、环境恶化、分配不均等,除了可以通过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加以调整,教育也是另一个极其重要的调节手段。特别是在社会公正方面,教育甚至被认为是实现公正的最佳途径,而成为一种“社会均衡器”。[4](p369)对于残疾人而言,能否享受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其能否充分发挥个人潜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教育领域的歧视性做法对于残疾人的影响将不仅仅局限于教育方面,而会波及到残疾人的整个平等权利的实现。长期以来,我国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现状并不乐观,残疾人所遭到的教育排斥现象十分严重。[5]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可以说在近20 年来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受教育机会少。残疾人中文盲占60%左右;全国6 岁~14 岁的学龄残疾儿童约有600 万人,其中有学习能力的占约90%,但是他们的入学率不足20%。(2)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全国大多数地区没有特殊学校,相当多的县没有一个特教班。(3)一部分生活能自理、符合国家报考专业体检标准、达到录取分数线的残疾学生,不能被录取。这些现实问题无疑极大地影响到了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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