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项目联合建设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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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项目联合建设协议

适用房项目 联合建设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推进 的开发建设,解决征地农转城人员的住房安置问题,保证区域内的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标准分区内合作实施建设经济适用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项目地址及规模 建设地址: (详见附图)。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二、项目建设工期 项目建设总工期不超过 个月,首期项目在 个月内完工。工期计算以甲方向乙方出据书面交地通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之日止。 三、销售方式和销售价格的确定 本项目由乙方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 (一)住宅部分全部用于甲方审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内选择货币安置对象购买,其预(销)售价格以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基准。若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上限超过 元/平方米,乙方按不高于 元/平方米进行销售。若核定的住房销售价格上限未超过 元/平方米则按核定价格进行销售。非电梯房按照 元/平方米进行销售,若遇国家政策调整销售价格另行协商。 (二)非住宅部份的预销售价格由乙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照市场行情自行定价销售。 四、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 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组团整体城市设计的风貌景观要求及安置对象的户型比例、面积需求及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审核乙方所建项目的设计; (二)负责项目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并承担费用; (三)负责提供划拨土地并办理手续,负责审定乙方所建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 (四)负责办理立项手续,协助乙方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 (五)协助乙方办理农转城人员所购房屋的相关产权证; (六)负责建筑红线范围内的10KV电力线路迁改、地块红线以外的规划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套;红线范围内现有弃土由甲方协调解决。 (七)若甲方要求户型面积超过经济适用房优惠范围,甲方应负责办理优惠减免手续。 (八)甲方应在乙方基础开工前10日内向乙方提交已拆迁安置人员名单。 (九)负责协调供电局确定10KV电源接口到红线外边缘供乙方用电接入。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具有 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应具有项目开发投资总额 %((若现行政策有规定从其规定)以上的项目资本金,负责自行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三)负责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四)负责按照《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还建房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五)乙方以经批准的划拨土地价格取得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为 万元/亩),乙方与甲方的划拨土地价款的支付方法为以本协议签订3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总价款的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5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 (六)乙方负责承担该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全部规费、税费、工程建设费用、勘察设计、监理费用、水电气安装和地块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所有费用。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项目建成后的一切管理工作,并承担费用;房屋交付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八)应严格按照经过甲方审核的施工图纸中的各专项的内容进行施工;涉及更改结构形式、变更规模、调整景观风貌及交房标准的工程设计变更须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房屋建成后入住标准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 (九)本项目的销售对象为甲方审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内选择货币安置对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对外销售;如乙方工程完工具备入住条件后3个月内,尚有空置房源未能销售,则协商销售形式。 (十)负责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个月内办理完毕农转城人员所购房屋的相关权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非乙方原因除外。 (十一)本项目商业用房部分涉及的土地费用,由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和税费。 (十二)本协议签订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十三)乙方在具备销售条件后,根据甲方提供名单通知购房户签订购房合同,如购房户在达到交付条件后 个月内未与乙方签订购房协议,乙方视为对方放弃购买,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业主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信守。若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工期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以及办理相关手续,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将按审计核定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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