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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2011-129工程造价咨询合同-0919chen
合同编号: SY-2011-129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 坪山佳士科技工业园
工程地点: 深圳市坪山新区青兰一路以西
委托单位: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单位: 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1年 9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人: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咨询人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名称: 坪山佳士科技工业园
工程地点: 深圳市坪山新区青兰一路以西
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青兰一路以西由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建筑总面积80388.85 m2,建筑规模共5栋单体建筑,其中:办公楼建筑面积9614.81 m2 ;厂房A建筑面积22862.98 m2;厂房B建筑面积24954.58 m2;厂房C建筑面积13973.98 m2;厂房D建筑面积8982.50 m2。
服务范围:
对本项目厂房A、B、C、D栋和办公楼施工总承包编制的结算进行审核;
对本项目厂房A、B、C、D栋和办公楼室内二次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消防工程及室外道路、给排水、路灯照明、绿化工程的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及咨询。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文件、工程预算编制合同谈判、工程签证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等全过程造价控制及咨询管理 公司
(公章) (公章)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恒丰工业城C2栋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本合同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事件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第三条 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咨询人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实施咨询工作。当委托人有要求时,应向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服务,保质、按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六条 委托人及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要求进行核对时,咨询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或核对。
第七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当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项委托的工作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按时向咨询人支付咨询酬金。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范围内,咨询人具有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履行咨询工作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要求委托人补充资料。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进行核对。
3、咨询人在进行咨询工作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十四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或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则咨询人应当将些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及额外增加工作内容的酬金,另行协商解决。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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