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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务行政诉讼制度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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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务行政诉讼制度问题

浅谈税务行政诉讼制度问题   一、受案范围   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行为、行政复议行为等影响其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程序及时限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七、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八、审理时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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