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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础知识之工伤篇(新政)-人力资源管理保险理赔教案
新条文变更内容 * 团险培训--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7、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变动(新旧《条例》第16条) 【解读】第一,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二,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新条文变更内容 * 团险培训--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新条文变更内容 8、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有60日、15日两种并适用时限中止(新旧《条例》第20条) 【解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为不得超过60日,新《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另外,增加规定了“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 9、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的规定(新旧《条例》第29条) 【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新条文变更内容 * 团险培训--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新条文变更内容 10、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均为工伤保险基金(旧《条例》第29条、新《条例》第30条) 【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取消了70%的限制,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且支付主体改为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另外,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而非用人单位支付。 新条文变更内容 * 团险培训--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新条文变更内容 11、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的规定(新《条例》第31条) 【解读】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旧条例无此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12、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旧《条例》第33-35条、新《条例》第35-37条) 【解读】新旧《条例》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比较:一至四级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 案例分享 * 团险培训--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1、林双华:夜班宵夜期间等候工友上班时受伤 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 ?张某是某水泥联营厂员工。2006年8月4日,张某上晚班,和姚某等五人编为一组,从事水泥包装工作,工作时间为当日19时到次日7时。工作到8月5日0时,张某回宿舍吃夜餐,吃完后返回水泥厂。因同组工友还没来,张某从厂内推出一辆推土车放在厂大门口右侧,坐到车上休息,等候同事前来一起包装水泥。0时20分许,张某被一辆准备倒车进入水泥厂的中型货车压伤,右腿骨折。8月17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是张某不负事故责任。9月2日,张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事故地点在工作场所以外、张某受伤与水泥包装工作无直接关联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 团险培训--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断工伤事故,结合本案情况,必须把握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 首先,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本案中,张某的工作时间为2006年8月4日19时至2006年8月5日7时,事故发生于8月5日0时20分左右,可见,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 ? 其次,关于受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工作需要,劳动者活动区域并不局限于用人单位内部,往往会延伸到用人单位附近或相关地点。张某在水泥厂门口等待其他工友返回以便继续工作,水泥厂门口是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应视为工作场所。 第三,张某受伤与工作的关联程度。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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