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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设立所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的过程:基金的审批(核准)、注册登记、资金募集、资产评估、外汇管制等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成立,与一般公司的设立一样采取准则制,无需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只需向相应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这有别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它的设立需经过证监会的严格审批。自《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以下简称《设立规则》)颁布以来,我会收到许多境内、境外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相关问题。为了方便申请人做好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准备工作,增加审核的透明度,推动基金行业的发展,我们将有关问题进行了收集,并集中回答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认定
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由谁负责设立审批和日常监管?
答:依据《设立规则》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设立规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
2、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均可发起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条件为: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2、主要发起人的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3、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2、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如果一个境外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但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符合条件,那么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可以作为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
3、如何界定境外股东的范围?
答: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机构。《设立规则》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为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4、外资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
答:在符合《设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出资比例的条件下,经中外双方股东协商一致,符合《设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外资机构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根据审慎性原则,现阶段担任最大持股人的境外金融机构须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经验。
5、《设立规则》关于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如何具体执行?
答: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可达到49%。外资持股的具体比例,应由中外双方股东协商一致后,依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6、一家机构可以参股几家基金管理公司?
答: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着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无论内资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
7、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外汇问题如何处理?
答: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境外股东须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外汇的汇入和汇出等事宜。
8、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有无区别?
答: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一样,没有区别。
9、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办理哪些事宜?
答:设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内资申请人应当根据《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和《关于落实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2001】33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自律材料和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
10、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是否需要自律备案?境内股东的备案是否受自律备案期12个月的限制?
答:由于境外股东此前和现在不能从事我国A 股市场的投资,因此境外股东不必比照境内股东办理自律备案手续。但根据《设立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境外股东需要提供所在国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的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证明。境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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