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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案例分析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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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案例分析1

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小组成员: 学号 姓 名 29 汪晓玲 30 赵凯悦 31 魏 楠 32 许俊楠 33 杨利娜 34 寇 楠;案例介绍; 2002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在审核申请时发现被保险人签字由投保人王克年代签,认定该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宜昌泰康人寿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屈海清签字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并作出了拒赔通知书,只同意按规定退还已交的保险费用。 投保人王克年认为,宜昌泰康人寿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只享受合同权利却不承担合同义务,保险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损失。因此,投保人王克年诉请法院判令宜昌泰康人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合同争议焦点;案例分析;2.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与否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投保人是在业务员当场监督的情况下填写的保单,没有刻意规避、隐瞒的行为,因此可以排除投保人代签行为为故意行为。 ;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制订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条款向对方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虽然该案中个人寿险投保单中健康告知书的申明书和授权书部分明确写明应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否则保单无效的要求,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原告投保时没有向其说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致的严重后果。 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代签投保单的行为加以制止,也没有要求原告出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原告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上交公司。 ;;?3.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由于此保险合同并未??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此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即合同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即为无效合同,则投保人无权主张保险人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审判决; 宜昌支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不仅包括订立合同的各种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所以宜昌支公司应赔偿王克年和屈宝华根据该合同应该得到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30000元的保险金。 宜昌支公司虽然提交了屈海清曾患有肺结核的证据,但其公司在与王克年签订合同时首先违反合同约定,未要求被保险人屈海清本人履行告知义务,仅要求投保人代为签订合同,该告知义务是否真实,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宜昌支公司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本案结论;;小组观点;启示; 2.投保人在进行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有关内容,增强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和相关基本法律知识的认识。 ;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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