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提交审核稿)2012-1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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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提交审核稿)2012-11-8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1.3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二、经专业医师鉴定,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三、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且按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掌握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熟悉《公司电力安全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试行)》的相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四、掌握必要的现场应急逃生和应急救援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 电气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 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岗位安全生产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调整工作岗及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工作。 新参加和临时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含管理人员、实习人员、外来人员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专人监护下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不得单独工作。 外来电气从业人员,应学习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本单位有关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工作。 1.5 电气设备分为压和压两种: 低压:。 高压: 1.6 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7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8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 一般安全措施 2.1 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保护室、电子设备间、值班室和检修班组除外),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齐全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 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设备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进入现场禁止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的衣服,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裙子、短裤、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从事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2.3 电气设备无论仪表指示有无电压,凡未经验电、放电,均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未采取防触电措施就进行与电气有关的工作。 2.4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工作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断开(拆除)。 2.5 生产场所应有明显的逃生路线标。工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防控制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6 工作场所应照明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2.7 在高度不足2.5m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行灯或危险环境的局部照明和使用携带式电动工具等,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在金属容器内、特别潮湿或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或行灯,应采用12V安全电压。 2.8 在室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必须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的安全距离。 在升压站(变电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等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2.9 凡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有关规定按照《电力安全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试行)》执行在带电区域作业,登高时应从指定的停电间隔上下,并设置从此上下标志牌。使用高空车、升降平台等应与带电设备保持不小于表的安全距离,同时应做好防止触电坠落的安全措施。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70 2035 1.00 60、110 1.5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 750 7.20 1000 8.7 ±50及以下 1.50 ±500 6.00 ±660 8,40 ±800 9,30 注1: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档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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