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电梯检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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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电梯检规

监督检验规程 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调整方案建议 电梯安装监检规则是目前困扰我处工作的安全技术规范之一,包括日新标准电梯投用前检验和定期检验,调整的解决方案是保留最终版A类项目的设定,原※号项做为B类项目,非※号项仍要求企业全部自检(要查验自检报告),但检验机构不再直接检验,只有在实物运行状况反映出非※号项目可能存在问题时再去查验。具体调整初步设想的意见如下: 一、正文中要把企业自检强调和突出出来,自检项目至少为现在新检规的全部项目,经查验,非※号项目存在问题时(查验程序如上述)要求直接整改及复验,A、B类项目企业自检与检验机构结论有差异时为不合格并要求整改及复检; 二、查验相关企业资格、各类技术资料、调试和整运行记录、企业质量体系运行记录的内容要突出出来(或放在正文中,或放在检验项目表中待定); 三、功能试验的项目一定保留,至少作为B类项目,这是自保的底线; 四、检验方法和各项目量化的技术要求仍然保留,这对规范检验有利,使用起来也便利,不要搞成大纲,那样各检验机构还要搞细则,也易不规范、不统一; 五、检验报告保留结论页,其它页参照承压设备监检记录格式,这样局里容易通过,检验机构也可省去再搞检验记录表了; 六、一与四项如能确定,定期检验写在一起仍不矛盾; 七、建议择机召开起草组会议进行讨论,其它检规起草组长也参加,如能形成新稿,应当重新履行征求意见等程序。 2。附件: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当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果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必须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 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或者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过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过大修后的检验,可以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以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当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以必威体育精装版标准为准。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果发现异常或者特殊情况,经过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者维修保养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整梯现场检验之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过程记录(见本规程附录2),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必要时应当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第八条 从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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