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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流浪动物致损责任主体认定精选
毕业论文
题 目 流浪动物致损责任主体认定
学生姓名 学号
所在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1102
指导教师
流浪动物致损责任主体认定
(陕理工经济与法学学院 法学1102班,陕西 汉中 )
指导教师:
[摘要]流浪动物是当今世界一个颇受关注的话题,各国的法律均有对流浪动物致损的相关规定,而我国在流浪动物致损这一方面规定甚少,特别是流浪动物致损责任主体规定极少,以至于实际生活中多数流浪动物致损案件的受害人不知道该去找谁赔偿自己的损失。本文通过对流浪动物致损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免责条件等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现有法律在流浪动物致害救济方面的空白,借鉴参考外国先进的法律规定及动物管理办法,试图在研究此类问题的基础上设计出我国有关流浪动物致损的具体条文,从而为立法提供建议。
[关键词]流浪动物 致损 责任主体 构成要件 免责条件 产生原因 解决办法
一、流浪动物概述
家庭饲养动物指处于人的占有与管制之下的动物,野生动物指处于天然状态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动物。流浪动物正是介于家庭饲养动物与野生动物之间,从学理上来说,流浪动物指没有人喂养及管束,生活没有着落、游走于人类生活环境中的动物;从立法上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流浪动物进行规范释义。大多数学者认为流浪动物指脱离人的占有与管制,但又未回到天然状态的一种特殊种群[1]。总的来说流浪动物的特点是:有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暂时或长期处于一种无人管束的状态、没有完全回归到天然状态。前两者都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转化成为流浪动物,比如家庭饲养动物在遗失、逃逸或者被人类抛弃而处于一种暂时性或是长期性的无人占有和管制的状态下,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流浪动物产生是此原因,所以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八十二条中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应该归于流浪动物。
二、流浪动物致损责任的相关分析
1.流浪动物致损责任的构成要件
(1)流浪动物
在流浪动物致损案件中的动物主体必须是流浪动物,即脱离人的占有与管制,或是由自然繁殖而来的、一出生就没有主人,且并未回复到天然状态之下的动物。被遗弃、走失、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走失期间视为流浪动物,直到其又重新回到人的占有与管制之下才脱离流浪动物群体,否则将一直视为流浪动物。近年来野生动物在乡村出没并发生伤人事件,其本质是无人占有与管制且处于天然状态的,所以在人类居住环境下伤人也不属于流浪动物致损案件,但如果是野生动物经过人为驯化之后被遗弃、逃逸或走失再伤人,就属于流浪动物伤人了。生活中最常见的流浪动物就是流浪猫和流浪狗了,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还有一些数量比较少的,比如蛇、蜥蜴、马、牛等。
(2)流浪动物的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害行为必须是流浪动物独立加害于他人的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才会出现流浪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加害行为既可以有物理接触,也可以无物理接触,有物理接触的多数表现为流浪动物以抓伤、咬伤、破坏等方法造成受害人财产、人身、精神受到伤害,无物理接触的最典型的应该是动物从路边冲出来致使过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或使人受到惊吓,而致使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
(3)损害
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3]。本文中的损害后果指流浪动物的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的人身、精神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有损害才有责任,没有产生损害,即使有加害行为,也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4)流浪动物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情形。本文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受害人的人身、精神或财产受到损害是因为流浪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
2.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采用归责原则二元体系,即我国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法》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条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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