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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经济学院 产业经济管理 第八章政府规制(二)

进入规制的二重性:一方面,由于自然垄断产业的技术经济特点,需要对新进入的企业进行严格控制,以避免重复建设、过度竞争;另一方面,进入规制不等于不允许新企业进入,规制者应根据条件允许企业适度进入。 一、可竞争市场理论 对自然垄断部门,传统的政府进入规制政策是针对新的进入者而保护产业内既存企业的。可竞争市场理论出现以后,对政府实施进入规制政策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规制政策不仅包括通过禁止进入维护既存企业垄断的政策,也越来越多地包括了通过调整进入规制政策适度引进竞争的政策。 传统微观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是“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这个原理在18世纪由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经过几代经济学家的努力,逐渐发展成为形式优美、逻辑严密的完全竞争理论。该理论假定:(1)市场由大量厂商构成,且厂商规模小,是价格的接受者;(2)产品同质;(3)进入和退出完全自由;(4)完全信息。从而证明,在这些特定的假设条件下,市场机制的自发运行能够使一个经济体获得良好的绩效,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但事实上,这些假设条件在现实中几乎难以完全满足。 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并不像传统竞争理论认为的那样,在厂商很少的市场不起作用。 可竞争市场是指来自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对市场供给者的行为产生很大约束的市场。一个市场是可竞争的,就必定不存在严重的进入和退出障碍,从而来自潜在进入者的潜在竞争,能够起到与实际竞争一样的作用,将对市场现有厂商行为产生有力的约束,保证市场效率。 因此,只要政府放松进入规制,新企业进入市场的潜在威胁自然会迫使产业内原有垄断企业提高效率,即使只有一个厂商,可竞争市场仍然能够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率。正是从这个角度,可竞争性理论修正了我们对竞争与规制问题的传统看法。 虽然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潜在竞争的压力有助于约束市场上厂商的不良行为,实现经济效率。但市场的“可竞争性”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任何市场都是可竞争市场。一般来说,可竞争市场应满足以下假设条件: (1)自由进入和退出。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是完全自由的,即沉没成本为零。相对于现有企业,潜在进入者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成本等方面不存在劣势。进入和退出自由是可竞争市场的重要特征,但实际上退出自由更为重要。对退出的限制将会阻止进入,从而减少来自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威胁。 (2)潜在进入者能够采取“打了就跑”的策略。潜在进入者能够根据现有企业的价格水平评价进入市场的盈利性,甚至一个短暂的赢利机会都会吸引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而在价格下降到无利可图时,它们会带着已获得的利润离开市场。即它们具有快速进出市场的能力。 (3)与在市场中的厂商一样,潜在进入者能不受限制地获得相同的生产技术,为同一市场提供服务。也就是说,潜在进入者不存在技术上的劣势,也不必承担额外的进入成本。 从上述假设条件出发,可以概括出可竞争市场的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在可竞争市场上不存在超额利润。 第二,在可竞争市场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生产低效率和管理上的X低效率。 应当指出,可竞争市场理论并不认为所有的规制都是不应该的。完全可竞争市场只是现实世界的一种理想情形,我们不能把从完全可竞争市场得到的规范结论无条件地应用于现实。在判断对一特定部门的规制是否合理之前,应该分析该部门是否受人为进入障碍的保护以及该部门的可竞争性程度。规制的重点应放在消除妨碍可竞争性、损害经济效率的各种进入障碍方面。 总之,在可竞争性的分析框架里,规制不再是用政府命令取代竞争,而是在详细分析现实市场可竞争性的基础上,运用规制手段来促进市场的可竞争性,以取得良好的经济绩效。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运用该理论对美国的电信、航空、铁路等产业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由于这些产业的大部分资产都有流动性和可转售的特点,它们具有相当大的可竞争程度。 在现实中,产业内原有企业完全有可能在新企业建立自己的经营规模前作出降价等反应,企业退出市场时也必然会产生沉淀成本。如果反向考虑,也正是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假设条件与现实的不一致性,才使政府规制成为必要。 二、可竞争市场理论的政策含义 第一,尽可能使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变得容易。可竞争性分析表明,限制进入或退出将妨碍市场的可竞争性,最终损害经济效率。为促进市场的可竞争性,必须消除妨碍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的法律,使潜在竞争尽可能地起作用。潜在进入者对利润机会的迅速反应有效地约束既存企业的行为。因此,进入程序应该是透明的、规范的书面程序。当存在利润机会时,进入程序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进入过程。 第二,利用有关的规制政策来消除沉没成本的不利影响。沉没成本构成了进入市场的障碍。规制者应消除这种不利影响,要么确保各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平等地得到沉没设备,要么把产业的沉没资本较大部分与可竞争部分分离开来,对资本的沉没性较大部分实施规制,对可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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