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生会章程和制度细则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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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生会制度汇编(2013年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目录一、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生会章程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全体本科生的自治组织,受学院党委和学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院团委的指导和帮助,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数学科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全班学生会议。本会的执行机构为执行委员会。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数学科学学院学生会代表和维护广大数学科学学院学生的利益,热情为广大同学服务,沟通学校、院系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促进学校、院系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系以及其他单位、组织的友好关系,树立数学科学学院的良好形象。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两者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凡取得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籍的本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第六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七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第八条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权力机构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一)大会设主席团,负责大会的筹备事宜。主席团由数学科学学院团委老师、本科学生团委副书记和当届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中不参加下届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竞选的成员组成。(二)各班级按照人数比例的10%选举学生代表,不足一人按四舍五入记。不参加下届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竞选的本届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当然代表(等同于学生代表),不占各班学生代表名额。第十一条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执委会和常代会负责答复;(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第十二条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二)按时出席学代会;(三)认真履行职责。第十三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二)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章程;(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四)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第十五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第十六条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每年级推选三名委员,上报学院团委批准。第十七条常代会实行合议制。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八条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召开常代会全体扩大会议,选举和补选执委会正、副主席,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名,决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三)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五)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七)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八)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第四章 执行机构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数学科学学院学生会。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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