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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讨论

* * A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1989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1、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你能否分析一下,为何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却始终没有结果? 案例分析1: 参考答案:1、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 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在本案中甲养殖场所养淡水鱼引水质污染而受损,这一损害的发生是由造纸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乙造纸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证明甲养殖场的鱼死与其排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 ,造纸厂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以排污未超标为抗辩事由,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 2、造纸厂排污行为合法,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环保局不可追究其行政责任。 此为环境民事纠纷,环保局可以作为的是作为第三方进行居间调解,但调解的任何结果均没有法律的执行力,故一般情况下,环保局不予理睬。 某市化工厂进行项目报批时,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同时设计了污水过滤和处理装置。但因资金紧张,化工厂未能完成全部设施,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大量有害液体,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地居民将该化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同时要求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请问: (1)化工厂对其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2)在对该环境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调解之前,居民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该化工厂违反了什么环境法律制度?可作何行政处罚? (4)如果化工厂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他应该怎么做? 案情讨论1: 某化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变为鱼塘。2003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涨,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工厂对此请求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工厂则以洪水、暴雨系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案情讨论2: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除费用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等。 (2)化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即前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即后期)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对化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在前期阶段化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而造成鱼塘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阶段,不能以不可抗力因素拒赔。 参考答案: 某市国营老厂曙光硫酸厂,因生产连续多年向大气中超标排放废气,引起了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受害居民代表多次找到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制止该厂的排放行为。鉴于此,2003年7月,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作出了限期治理的决定。由于企业是微利企业,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困难,所以,为在限期治理阶段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曙光硫酸厂与张工程师签订了包含很多优惠条件的承包合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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