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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目前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一、目前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理论缺陷
公开审判制度作为现代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集中体现了法院与当事人各方面的相互关系,反映了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理念。同其他民事诉讼制度一样,公开审判制度同样受制于民事诉讼目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缺乏深入的研究,未建立起同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一直把“维护社会秩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因此,我国的公开审判制度不能不带上一个计划经济的烙印,设立公开审判的目的也是主要对当事人、对社会公众进行教育。正是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直接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条文中。基于上述理论的指导,在我国长期以来的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的范围一般只局限于判决的公开。尽管近年来民事诉讼方式改革为此作了各种努力,但是由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诉讼目的理论仍然是主导指导思想,现状不尽人意。人们以至于法院都直接以法律去追求道德目标,司法判决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道德训诫。
(二)实践缺陷
公开审判制度受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直接制约,目前,由于民事诉讼目的论没有改变,公开审判制度也不会发生质的变化。司法实践中,公开审判还是停滞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的公开”,即实行“半公开”制度,所有的改革措施从不敢涉及合议庭合议这块敏感之地。近年来,虽然进行了包括公开审判在内的民事诉讼方式改革,裁判文书六公开等措施,但还是不能彻底改变传统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这种“半公开”的审判制度主要缺陷是:
1、 容易造成审判人员肆意裁判
公开审判范围的不彻底,尤其是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不公开,使法官的暗箱操作成为可能,法官不仅可以在这样的操作中谋取非法利益,而且可能轻易地避免法律责任。由于不公开合议,法官可以在合议时以自身所好或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负责任地发表倾向性意见,维护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利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从当事人角度来看,正是由于这种暗箱操作的存在,使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对抗往往演变为事实上的关系之战,使“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司法队伍的权威,也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2、不利于当事人防止突袭性裁判
由于法官的评议过程秘密进行,使当事人无法把握法官的审判方向和判断思路,不知道从何种角度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知道自己的举证是否能够足以使法官信服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因而使当事人往往错过了许多举证、辩论和攻防机会,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表现在法官认证过程的秘密进行、判决过程和理由的含糊其辞、裁判文书的说理不清、不透、不准、不具有说服力,使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裁判不了解、不理解。
3、不利于社会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
由于法官心证历程和合议庭评议没有完全公开,当事人以及社会对法院形成裁判的过程和理由不清楚,无法正确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有力的监督,有的通过正当途径提出的监督意见往往会由于对案件了解不全面而出现差错,影响了法院在社会中的权威,也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法院和其它单位的正常关系。
由于上述缺陷的存在,公开审判最终还是流于形式。
二、解决“半公开”审判制度的途径
解决目前公开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源头入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全面改变公开审判的现状。
(一)建立更科学的民事诉讼目的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也得到了不断的提高。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更注重的是权利的保护,而不是法制教育和道德训诫。因此,以前的民事诉讼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已慢慢向“利益保障”目的论过渡。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建立,必将从实质上改变公开审判的内容。按“利益保障目的论”的要求,法院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当事人之间不争执的事实无须证明;不仅如此,对某些证据的采集、对其它证据的材料的排斥、对事实的审查、认定即法官的心证也应作为公开的内容。就审判结果而言,不仅要公开审判的结果,而且要公开法院判决的理由,即法官要对判决进行充分的论证,以使当事人及广大公众更好地监督审判权的行使。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在立法上进行解决,修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教育广大公民、维护社会秩序”的说法,在立法上将“当事人利益保障”论进行明确规定。其次要在广大法官心中树立民事诉讼目的的新观念。以更科学的理论指导司法实践。
(二)实行心证公开
1、心证公开的实质
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自由心证是相对于传统自由心证而言的,它是在批判和吸收传统自由心证的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的自由心证制度。其概念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内容:一是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他人无权干涉(即法官独立)。这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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