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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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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论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 吴冬 中国政法大学     公司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对公司内部事务不予干涉,交由股东自行决定,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他人一般无权干涉。股利分配决定权是公司的一项重要自治权,股利分配自然遵循公司自治原则的要求:首先,公司股利的分配规则包括公积金提取比例、股利分配的依据、方式、时间与形式等,都可以由股东在法定的范围内自主约定和安排;其次,股利分配决定权由受权的公司机关依法行使,虽有公司股利的分配规则,但公司是否分配股利以及如何分配由受权机关定夺,其作出或者不作出分配股利的决定,都应受到尊重。但另一方面,受权机关关于股利分配的决定应该受到司法审查。这是因为,股利分配决定权是公司机关的一项权力(power),权力运行的边界就是他人的权利(right),即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存在。在大陆法系公司法,股利分配决定权由股东会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行使。由此,控制股东主导下的股利分配政策可能构成对少数股东的欺压。根据禁止权利滥用的理论,资本多数决滥用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的滥用,股东行使表决权不得逾越一定的界限;若多数股东滥用权利侵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则该决议要受到司法审查,如因受害者的请求而宣布为无效。 [1]可见,股利分配决定权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公司实务中,控制股东操纵股东会长期作出不分配、象征性分配股利的决定,往往意在控制股东排挤、欺压少数股东,且夹杂着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大搞利益输送,如控制股东将大量公司利润以薪金、奖金、利润分配计划和边际利益(如免费使用高档汽车、俱乐部会员资格等)等方式获得“控制权收益”。因而所谓股利分配决定权的滥用实质上就是控制股东的权利滥用。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救济与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一)国外法的救济   在美国,股利一般分为强制性股利与裁量性股利,前者是公司章程或者细则明确规定的、具有一定合法盈利的任何年度均应分配的股利;后者属于董事会在经营判断中作出的自由决定。唯有证明董事会滥用经营权时法院才命令进行裁量性股利分配,如有证据证明欺诈或恶意或明显不公正情形,或者存在不公平损害少数股东的主观恶意或事实。 [2]少数股东可以获得包括支付股利、股份回购、解散公司在内的多种司法救济。在司法判例中,法院介入股利分配的案件不在少数。 [3]   在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459条规定不公平损害规则:如果公司的事务正在或已经以一种对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或部分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公平损害的方式进行;或者公司的任何实际发生的或计划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正在造成或将要造成这种不公平的损害,公司的成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救济。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或准合伙公司,如公司在盈利但持续多年不分红或盈利很高但分红很低,这样的行为便可以构成不公平损害。 [4]股东根据第459条规定可以获得的救济包括要求强制股份回购、强制分配股利、要求解散公司,也可以要求得到其他救济。   在法国,股东会有权确定公积金的提取与股利分配数额,且只要从公司利益角度看,股东会决议具有正当性,股东会就有权作出不分或者少分股利的决议。但在股东就股东会决议存在争议时,有判例支持惩罚股东的权利滥用以保护部分股东的利益。 [5]任何股东均可以股东会决议构成权力滥用为由,就该决议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认定滥用权力的公司决议无效,救济措施包括判决滥权的多数股东支付损害赔偿、宣布解散公司以及强制股利分配。   (二)我国法上的救济途径   在我国现行法上,在股利分配问题上如有限公司少数股东遭到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欺压,可以援用的相关救济措施主要如下。   1.股权强制回购之诉。《公司法》第75条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即股权强制回购之诉。   2.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即提起司法解散公司之诉。   3.损害赔偿之诉。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原则性规定了股东之间的诚信义务及违信责任,在关于其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规则出台之前,以及法院是否应当介入公司股利分配事宜这一谜团明确解开之前,这一规定尚难以作为法院裁判股利分配纠纷的直接依据。   总体上,现行法为在股利分配问题上遭到控制股东欺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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