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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 君 阁: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27.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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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 君 阁: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27

静升律师事务所 JING SHENG LAW FIRM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钟雨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 上午 10:00 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 1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0 年第 1 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执业精神,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重庆渝中区邹容路 50 号半岛国际 16 层ABC 座 邮 编:400010 电 话:023 传 真:023 E -mail JSLS9658@21 静升律师事务所 JING SHENG LAW FIRM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召开的。 2、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5日即2010年2月6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载了《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 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0-02, 向全体股东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内容,并在巨潮网站 上详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26日上午 10:00按照公告公示日期如期召 开,由董事长王小军主持。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会议通知的 时间、方式和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 《股东大会通知》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凭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重庆渝中区邹容路 50 号半岛国际 16 层ABC 座 邮 编:400010 电 话:023 传 真:023 E -mail JSLS9658@21 静升律师事务所 JING SHENG LAW FIRM 代表共3人,其中法人股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数105,515,696股,自然人股 东及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16,818股,共计105,532,5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0 %。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请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赞成票105,532,5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弃权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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