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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税收管理员培训班——企业所得税讲稿
全省税收管理员培训班——企业所得税讲稿
(主讲人:毕君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不是自然人)
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
A、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B、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C、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关于企业租赁经营纳税人的判定(国税发[1997]8号)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由原来的企业纳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对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国税函发[1998]676号)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一)管理权的划分
国税发[2002]8号文件: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新办企业的认定
财税[2006]1号文件: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如果不符合这个规定,不能认定为“新办”。
(二)对不属于新办企业管辖权的划分不属于新办企业,按投资比例划分:
①、国税管辖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税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②、相反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③、相等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④、全部是自然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应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人个所得税?[由省地税局与国税研究后明确]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六、确定应纳税所得总的原则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 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七、不得扣除的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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