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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合同法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座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徐宇辉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 合同法是在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产生的。主要立法条文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接轨,在很多规定在世界上都是非常先进的。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是平等主体?? ??行政合同不在此列,如上级机关与企业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属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但上级机关去企业比如去商店购买商品,这个主体是平等的,在这里不论是多大的机关也是平等的。土地出让合同的定性 2、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即那些单位和个人能订立合同。自然人好理解,它是指有生命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有财产、名称、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目前,有些人难以分清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区别所在。 其他组织。主要是指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他们没有法人资格,但必须依法成立。即要有营业执照,法人颁发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故是债权合同。而一些身份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不属此范围。婚姻依国外一些法律也是一种契约,在财产方面有债权关系。新婚姻法规定,婚前没有约定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的解除与财产没有关系,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订立部分主要讲三个内容: ??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条规定只起合同示范条款的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什么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呢?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61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格不明确,按市场价格,如有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期限不明确,可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上述规定说明,要约只要注明了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即可,没有这三个内容,合同无法成立并履行。但实际上,示范条款最好都具备。没有这些条款将会有许多争议,不利于合同履行。 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一般来说,你提出一个要约,上面不会写“如果你承诺,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如果寄给或交给他人一张要货的函件或文件,内容又比较详细,有标的、数量、价格等,应视为对方一承诺,你就愿意受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有一种行为,如电视上打广告,宣传一种健身器材如何如何好,并说在某家商店有买,这是不是要约呢?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它叫做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要约是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第二,内容不同,要约须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表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比如没有当事人的名称;第三,方式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由于两者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为此,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比如悬赏广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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