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赁合同 北京工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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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合同 北京工商局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征求意见稿) 出卖人: 买受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 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双方当事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交易风险。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内容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存量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 ,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特别提示? 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卖人、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可以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买卖双方选择抵押贷款作为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应当提交全面、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如买卖双方对约定的买卖价格作出调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贷款机构,否则,由此造成贷款机构不予批贷、批贷金额减少等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清楚知晓本市目前施行的住房限购、限售等房地产调控政策。 5.出卖人不得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擅自转让房屋,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术语解释 1.存量房屋买卖:是指通过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再次买卖。 2.共有: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3.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4.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存量房交易资金: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包含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和贷款,不包含与房屋交易登记相关的各项税费。 7.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由区建设(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划转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自有交易资金的专用账户。 8.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交易资金通过区建设(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进行划转,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存量房屋买卖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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