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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暂付款若干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各部、处、学院(系)、直附属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及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等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办理借款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职工。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范围内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借款有权拒付。
第二章 借款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借款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暂时借给单位和个人待结算的各类合同预付款、采购款、备用金、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借款。
(二)学校借给附属单位临时性的周转金。
第三章 借款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申请借款必须填写南京理工大学转帐支票、汇票、汇款或现金支付申请单。申请单上应写明单位名称、日期、付款方式、用途、金额、供货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由经办人、基层(如教研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
第七条 借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办理。
第八条 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在审核办理借款业务时,应对借款的审批权限、用途、经费来源以及借款的手续完备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财务部门按照用款单位要求将款项付出后,用款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向收款单位索要有效报销票据,并按报销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一) 经常性借款
1.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借款人应在返校后15日内报销费用并结清借款。
2.采购借款:本市范围内1000元以上的采购业务应通过银行转帐支票支付货款,并在支票申请日起10日内报销。逾期未能办理报销的,一律作为借款处理,借款经办人最迟应于1个月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异地采购业务借款,一般应在货款汇出1个月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结清。
3.版面费、书刊费、资料费借款:一般情况下财务部门不办理此类借款,但因金额较大或其他特殊原因办理借款的,经办人应督促收款单位在1个月内将发票及时寄回,以便核销。
4.出国访问、考察、学习、进修等借款:借款人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结清借款。
5.外协费、加工费借款:本市范围内的外协费、加工费,一般应在支票申请日起10日内报销,逾期未能办理报销的,一律作为借款处理,借款经办人最迟应于1个月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汇往异地的此类借款,一般应在货款汇出1个月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
6.其他零星借款:单位和个人因需要办理的各类奖金、酬金、学生奖学金、临时工工资等借款,应在1周内提供发放人员签字名册办理核销手续。
以上借款如不及时偿还或核销,财务处将停止办理该项目或该借款单位的借款、报销业务,冻结该借款人或借款单位的可用经费本,并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借款。
(二) 专项借款
1.基本建设借款:指根据年度自筹基本建设计划发生的借款。工程竣工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理竣工工程决算审核。年终,财务部门根据财产交付使用验收凭证或工程进度进行借款核销。
2.零星工程借款: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工程合同预付的零星工程借款,一般应在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办理竣工工程审核,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借款核销的账务处理。如工程完工但尚未办理审核的工程借款,可转入下一年度核销。
(三 )经营开发性借出款:指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学校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临时性生产经营借款。此类借款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部门按照借款协议和校长办公会决定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单位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超期不还借款的,学校将停止对该单位其他各种款项的支付,并对借款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借款的清理和处理
第十条 借款单位应于每年上半年5月31日以前、下半年11月30日以前,对本单位的借款进行清理,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偿还或核销借款,应向财务部门出具正式的情况说明书,并经借款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应核对各单位借款的清理情况并及时催收催报未核销借款。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借出的备用金,应于年终全部收回。单位如因工作需要,下年度可重新办理备用金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对清理出长期占用学校资金,不按时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财务部门将对该单位和个人暂停办理其他借款业务,必要时冻结有关经费的使用,直到借款还清为止。因此影响单位工作的,由单位责任人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借款经办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出国,必须办理借款的清理移交手续,提供借款单位负责人审批的清理移交情况说明书;未办理移交手续或借款未结清者,人事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工作调动和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借款形成的呆账和非正常损失,本着谁借款、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借款人与借款单位批准借款的领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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