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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自11月1日起,由上海检验检疫局负责上海地区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总体要求 按照实施细则的总则要求,国内收货人应符和的条件和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下: 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单位,如实记录货物流向,并保存货物的交付凭据。 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评审记录表”,见附件1)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模式 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统一负责上海地区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的对外受理、材料审核和相关证书的签发工作,并组织协调吴淞、外高桥、洋山局对上海地区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内容 受理(注册登记、变更或延续申请) 评审(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 批准(签发相关证书) 日常监督管理 主要工作流程和工作要点 一.初次注册登记受理 国内收货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一.初次注册登记受理 受理工作相关事宜: (一)受理联系方式: 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由于目前该系统尚未启动(具体开通时间将另行通知),国内收货人应将相关申请资料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并请注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业务受理及政策咨询电话:021 传真电话:021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208号1326办公室 (以上联系方式适用于过渡期,待正式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一.初次注册登记受理 (二)政策咨询方式 除电话咨询: 021 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办事大厅/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查询上海地区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相关文件、工作流程等信息。 相关信息的更新我们会及时通过网络公布。 (三)提供资料的常见问题 (1)申请书必须为打印件,必须要有法人代表的手签名和企业公章。 (2)所有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如企业变更加工利用单位,在申请书“变更内容”栏中需注明增加或删减的单位名称,在“代理的国用利用单位”栏中须注明变更后的全部单位名称。 二.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变更申请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申请书和更新过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材料。(申请书和更新过的代理国内利用单位的代理进口文件) 上海检验检疫局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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