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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实认识错误1
案例:
黄某到县城某小店就餐,同桌的有张某、梁某。张某就餐完离开时,黄某发现旁边椅子上有一个钱包,就认为是张某忘了拿走。顿时萌生将钱包据为己有的想法,不待就餐完毕就将钱包装入手提袋中匆匆离开,同桌梁某埋头吃饭并未能察觉。待梁某就餐完后发现放置在旁边椅子上的钱包不翼而飞,在店内寻找无果随即报案。公安人员调查发现黄某有重大嫌疑,此时黄某才知道其认为是张某遗忘的钱包实为梁某所有,但拒不承认。
问:黄某构成侵占罪or盗窃罪;事实认识错误;;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同类对象错误
;eg: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
A: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B: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实施了杀人行为,当时甲在主观上也是追求丙这个特定人的死亡,在具体的事实层面主客观一致,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不可能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因为甲对乙根本没有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2.打击(方法)错误
;eg: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在上例中,行为人对甲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乙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但是,由于具体的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 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问题是,行为人本欲杀甲,但因为行为差误,同时导致甲与乙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A.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 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当然,釆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而一故意说,认为对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3.因果关系错误
;;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杀死,但未待甲实施杀人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一、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1.非同类对象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主观重;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想象竞合。
2.如果没有重罪的事实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成立轻罪(既遂)。;2.打击(方法)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后者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而事实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表明二者属于同一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内容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问题了。;本案中黄某将梁某所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覃某的遗忘物而据为己有,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该种行为如何定性,我们应结合犯罪主客观方面来判断。
本案中黄某将梁某所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覃某的遗忘物而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虽然黄某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是其主观上仅具有侵占他人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因而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由此可见,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首先从轻罪的主观认识或轻罪的客观事实出发,然后再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或主观认识,从而得出正确结论,也即如果主观认识是轻罪,而客观事实是重罪,则从主观认识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如果客观事实是轻罪,而主观认识是重罪,则从客观事实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主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但是,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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