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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二版)课件赵万一
主编 赵万一 副主编 雷兴虎 高晋康 阮赞林 【重点问题】 1.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2.商法的基本原则。 3.民商立法的模式。 4.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5.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二、商法的性质 1.商法是私法 2.商法是权利法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三、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具有复合性。 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即商法规范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技术性规范,并且这些技术性规范并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 3.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 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 4.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强制主义。 (1)现代各国商法多通过商业登记、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商业垄断之限制等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均体现了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职能。 (2)现代各国的商法中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 (3)通过强行性法律条文对某些商行为予以严格规范,任何交易当事人都不得任意加以变更。 2.公示主义原则。 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的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3.外观主义。 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1.平等交易原则。 指商事交易的主体间地位平等。此种地位平等是实现交易公平的前提,是商品经济作用于商法的体现。 2.诚实信用原则。 在商事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交易行为当事人应尊重交易习惯,依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为交易活动,以维护公平。 第三节 民商立法体制 一、民商分立体制 所谓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是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即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民法与商法区别对待。 二、民商合一体制 所谓民商合一,是指在立法观念上采取大民法主义,将商法视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立法上由民法统率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于民法典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 采取民商合一制的国家,将商事观念纳入民事观念作为立法基础。 三、我国的民商立法模式选择 第三节 民商立法体制 一、商法部门的独立性 二、商法与民法 1.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2.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节 民商立法体制 二、商法与经济法 (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 (2)商法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 (4)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理念不同。 四、商法与行政法 (一)联系 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分。 2.商法之中规定了诸多行政处罚条款。 (二)区别 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两者在法律归属上是不同的,行政法的命令与服从的调整方法亦不得与商法的调整方法相混淆或代替。 【重点问题】 1.商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2.商法人的特征。 3.商个人的种类。 4.商合伙与民事合伙。 5.代理商与经理人。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主体,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特征: 1.商事主体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商事主体以从事商事经营为要件。 3.商事主体应符合商法规定,即主体法定。 (1)商事主体资格须依法取得,一般须经国家主管机关认可,履行商业登记手续。 (2)商事主体类型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设立。 (3)商事主体的范围有明确限制,各国大都奉行政府部门不得直接经商的原则。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二、商事主体的构成 (1)具有独立名义。 (2)具有独立意志。 (3)具有独立财产。 (4)具有独立责任。 三、商事主体的种类 1.依照商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2.依照商事主体是否以履行注册登记为要件,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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