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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08合同的磋商和订立
本章回顾 签订合同之前,进出口方需要通过洽谈或其他形式,就交易内容、条件进行磋商。 交易磋商的基本程序: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八章 合同的磋商和订立 知识目标 掌握交易磋商的形式、内容和程序 了解发盘和受盘的含义 掌握合同订立依据和成立条件,理解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掌握合同的形式和格式 能力目标 能够处理关于磋商交易的英文函电 能够根据买卖双方磋商情况,审定条款、草拟合同 内容提要? 第一节 交易磋商前的准备 第二节 交易磋商的形式及基本程序 第三节 签订合同 第一节 交易磋商前的准备 一、进口贸易的准备 二、出口贸易的准备 一、进口贸易的准备 (一)对市场做调查研究 (二)核算进口成本 (三)落实进口许可证和外汇 (四)制定进口经营方案 二、 出口贸易的准备 (一)市场调研 (二)核算出口成本 (三)建立和发展客户关系 (四)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二节 交易磋商的形式及基本程序 一、交易磋商的几种形式 口头形式: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 书面形式:信件、电报或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以行为表达形式:拍卖 二、交易磋商的程序 进出口业务的贸易磋商一般包括: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 (一)询盘 1.询盘的含义:交易一方向另一方询问有关交易的条件或向对方提出某些不确定的条件,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盘。 2.类型:买方询盘,也称“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 卖方询盘,也称“邀请递盘”(Invitation to make an bid)。 (二)发盘 1、发盘的含义 《公约》第14条对“发盘”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卖方发盘: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买方发盘:购货发盘(buying offer) 递盘(bid) 2、发盘的构成条件 (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公约》规定,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3)发盘应表明订约的意旨,即“承受约束”。 (4)发盘应传达到受盘人,这是《公约》和各国法律的普遍要求。 3、发盘的有效期 即可供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接受的期限。 (1)一般可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2)如未明确规定有效期,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有效,但容易引起争议。 (3)对于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 4、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 《公约》规定,即使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受盘人。 (2)发盘的撤销 5、发盘的终止 发盘失效的原因有很多,主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之前进行了有效的撤销。 (4)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 6、发盘时应注意的问题 (1)发盘时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范; (2)发盘时要慎重,切忌盲目对外发盘; (3)发盘要确定合理的有效期; (4)要正确区分发盘和邀请发盘。 (三)还盘 交易一方如对对方的发盘内容不同意而提出添加或修改,即为还盘。它既是对原发盘的否定,又是在原发盘基础上提出的新发盘。 (四)接受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与发盘一样,接受一经作出,也就承担了与对立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接受是交易磋商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交易磋商必经的一个最重要环节。根据英美法“镜相原则”,接受应象照镜子一样照出发盘;大陆法要求接受与发盘“完全相符”。 1、接受必须具备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完全相符。 (4)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2、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投邮生效 我国及《公约》:到达生效 3、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公约》对这一问题作了灵活处理: 第一,只要发盘人毫不迟疑地口头或当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有效,那么合同就成立。 第二,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显示,在传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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