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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概论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 本章知识概要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一、 汇付 (一)汇付的概念 汇付是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相同,因此也称为“顺汇”法。 用途:样品交易、杂费等小额费用的结算 (二)汇付的当事人 汇款人 收款人 汇出行 汇入行 (三)汇付的种类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2、信汇(Mail Transfer),M/T 3、票汇(Demand Draft),D/D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以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M/T 指汇出行受汇款人委托,用邮寄信汇委托书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 3、票汇(Demand Draft),D/D 是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以向汇入行提取汇款的汇付方式。 二、托收 (一)托收的概念 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相反,因此托收是一种“逆汇”法。 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取决其自身的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 托收的国际惯例 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了必威体育精装版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又称为522号出版物。作为国际惯例,被广泛认可和遵守。 (二)托收的程序 1、委托人(卖方)出具汇票,并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 2、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即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买方)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指委托人(卖方)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买方)收款的托收方式。 用途:样品费、佣金、货款尾款的结算 2、跟单托收(Document Bill for Collection),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跟单托收又细分为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 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适用于即期汇票。 (2)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 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把货运单据交付给买方的托收方式。适用于远期汇票。如果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会遭到货物和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三 信用证 概念: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开证银行在受益人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的保证,因此,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 有关国际惯例 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该惯例曾经过七次修改,目前适用的是2007年的修订本,通畅称为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号) (一)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二)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合同的买方申请开证,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3、开证行依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并寄给卖方所在地银行。 4、通知受益人(即卖方)。 5、卖方审核信用证并交单议付 6、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垫付货款。 7、议付行依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寄交给开证行向其索偿。 8、开证行偿付议付行。 9、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回单据。 10、买方向开证行付款。 11、买方在付款后取得单据,并向货物承运人提货。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买方 2、开证行——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卖方 5、付款行——通常为开证行本身 6、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指定或非指定银行 7、保兑行——依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保证兑付的银行。 (四)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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