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经济法--浙江大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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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经济法--浙江大学课件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一、企业的本质和法律特征 企业的本质就是各种要素所有者的联合的契约。 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企业是一种组织体。 2、企业在社会功能上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与公益组织、政治组织、宗教组织、民间团体等相区别; 3、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此区别于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4、企业具有营利性。 二、企业组织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企业 ? 影响企业组织选择的因素主要有: 1、法律上的限制; 2、有限责任; 3、税负上的考量; 4、组织正式化程度与营运成本。 5、永续经营。 6、管理集权化。 7、权益转让的自由性。 三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利弊分析: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三、我国企业法律形态及立法体系的评价 企业的法律形态的分类应该是相对单一的,但我国以前的企业立法却以多视角对企业进行立法。 ? 现相继颁布了三个法律。但现代企业法律体系的建立远非期望的那样顺利。三法的颁布,原有的立法体系依然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出现了二元企业立法体系。 目前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四类应当由公司法管辖的企业。一是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的但不称为公司的企业;二是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但名称中不含有有限字样的公司;三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四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这四类中第一类和第二类企业还没有纳入公司法的管辖。故公司法律制度的实施仅局限于很小的范围。 在二元的企业立法体系下,我们面对的是这样的现实:首先,公司法不能管辖所有的公司;其次,目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把私营企业分为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三种形式,私营企业法还将管辖几乎所有的公司和合伙企业。第三,存在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冲突。(1)关于股权的功能。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个董事的表决权是一样的,董事比例并不准确反映股权比例,因而和公司法律制度所要求的股权功能产生了差异。(2)关于股权转让的条件。要转让较为困难。(3)关于红利的分配。(4)关于公司清算中剩余资产分配权。 ? 四、我国企业的立法体系的构建 首先,要在明确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的基础上,在立法规划上明确公司法、合伙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我国企业立法的基本法,其他企业立法只是这三个法律的特别法。此类法律的制定、修改都有要和这三个企业立法的目标相一致。 其次,要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梳理,突出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中心地位,淡化和废止原有的以所有制和出资者身份为标准而制定的企业立法。 第三,实现内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统一 1、要明确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次关系,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外资管理法,是我国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的补充。应以外资管理法取代现行的三资企业法。其内容为 (1)规定外资准入的领域。 (2)规定外资的审批程序。 (3)规定外资的股权限制。 (4)外资的优惠待遇。 (5)通过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 2、将外商投资法律统一于由公司法律制度、合伙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构成的企业法律制度。与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相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应该为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五、我国企业的特殊形态——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正式出现并受到肯定是在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 至今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只有部门规章。 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特点是: (1)资金的联合和劳动的联合相结合; (2)按劳分红和按资分红相结合; (3)劳动民主和股权民主相结合; (4)企业股东持股的数量基本相同; (5)企业股份由或主要由职工持有,转股的范围限于职工内部。 这种企业类型主要适用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是一种过渡形式。 六、我国企业的设立和退出 (一)企业设立的立法主义 企业设立的立法主义,主要有许可主义和准则主义。大多数国家对企业的设立有依法注册的要求。 (二)企业的退出 1、自愿退出 2、强制退出 (1)行政命令解散 (2)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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