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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培训(PPT-105)
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3、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4、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夫妻双方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经再生育了一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因为该再婚夫妻已经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了一个子女。 5、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这种情况不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6、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能否按照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再生育子女? 答: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生育子女执行户籍地生育政策,不适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 7、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到上海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8、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可以。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9、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判断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是否符合本市单独两孩政策,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孩子在政策实施以后(2014年3月1日)出生的,属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应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2、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5、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7、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案例12 一对夫妻,男方29周岁,已经结过一次婚了;女方25周岁,初次结婚,问这两个人可否享受晚婚假? 案例12 一对夫妻,男方29周岁,已经结过一次婚了;女方25周岁,初次结婚,问这两个人可否享受晚婚假? 答:女方可以享受,男方不可以。 案例14 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在此次结婚前已有一个子女了,而且当时其前妻也是晚育,他也享受过晚育护理假3天。现在又结婚了女方是26周岁初次生育,现在两个人经过批准生育了一个孩子。问双方享受什么假?如果双方没有经过批准生育了一个子女,问双方享受什么假? 案例14 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在此次结婚前已有一个子女了,而且当时其前妻也是晚育,他也享受过晚育护理假3天。现在又结婚了女方是26周岁初次生育,现在两个人经过批准生育了一个孩子。问双方享受什么假?如果双方没有经过审批生育了一个子女,问双方享受什么假? 答:女方是初次生育,已达到晚育年龄,所以可以增加30天晚育假;女方是晚育了,男方也可以享受3天护理假。 如果双方没有经过审批生育,不符合规定,那么男女双方都不可以享受晚育假期。 提醒: 与农村奖扶不重复 就高执行 案例8 某夫妇,双方都是农业户口,女方1961年3月出生,男方1964年4月出生,婚后于1987年生育一子,双方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2年9月,该夫妇生育的孩子因车祸意外身亡,请问该夫妇何时能享受特别扶助金? 案例8 某夫妇,双方都是农业户口,女方1961年3月出生,男方1964年4月出生,婚后于1987年生育一子,双方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2年9月,该夫妇生育的孩子因车祸意外身亡,请问该夫妇何时能享受特别扶助金? 答:2012年9月女方已年满49周岁,男方随女方一起享受,2013年申请2012年度特扶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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