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研究]1内审历史与展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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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研究]1内审历史与展望

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基于价值的分析 作者:王创 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科学研究所 关键词:内部审计 回顾与展望价值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从价值的视角,重新梳理了我国内部审计价值由外向定位转变为内向定位的历史过程,分析了经济环境对内部审计的新要求、内部审计较之CPA审计的价值、舞弊性环境形成的审计功能供给缺口以及内部审计自身的不足等问题,提出内部审计如何建立相对于外部审计的竞争优势,提升内部审计价值的建议。 正文: 一、 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历史回顾[①] 我国内部审计的历史发展过程可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3年我国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始,到2003年审计署第四次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之前为止。这一时期,内部审计的服务群以国家各级审计机关为主,各单位负责人为辅;内部审计以审查财政收支、维护财经法纪为主,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辅;是内部审计价值的外向定位阶段。 1982年12月通过的宪法规定在我国建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这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铺平了道路。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在向国务院《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中,对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问题指出:“对下属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审计人员,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在审计业务上,要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这个“请示”,经国务院于1983年8月批转执行。在审计署的组织,推动和指导下,许多部门、单位根据国家要求,相继成立了内部审计机构。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从无到有的建立起来,并且一开始就确立了内部价值的外向定位。 1985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分别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单位和本行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同级,或上一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或上一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部门、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审计署另行制定。”这一规定使内部审计价值的外向定位初步确立,即向企业以外的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这一规定还将内部审计的管辖权下放给国家审计署。 1985年12月,审计署首次颁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1988年1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其中第六章规定: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1989年审计署第二次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该规定重申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政府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995年7月审计署第三次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它规定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审计机关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99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985年至1995年的四项法规均延续了内部审计价值的外向定位,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进一步巩固。 第二阶段从2003年审计署第四次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开始至今,为内部审计价值的内向定位阶段。 审计署第四次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②]从根本上改变内部审计价值的外向定位而为内向定位,主要表现为:1.改变以往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的说法,提出内部审计仅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2.改变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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