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02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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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02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3.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①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起转移给买方。 ②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则在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2)在途货物的交货 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坏,而他又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这种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它是指由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交货。在这种情况下的风险转移区分两种情形:①若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转移给买方;②若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则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案例:中国某机械公司诉德国VAIGMBH公司冷轧钢板质量争议案 申请人:中国某机械公司。被申请人:德国VAIGMBH公司。 申请人(买方)与被申请人(卖方)于1989年8月25日签订0485号合同,根据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冷轧钢板900吨,总价498,600.00美元,C&F新港,允许溢短装士3%,被申请人实际交货873.13吨,价值483,714.02美元。货物于1990年4月20日运抵新港,申请人提货后于5月10日运抵申请人在北京的仓库。1990年7月1日,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号《进口商品鉴定证书》称“全部到货包装的外表均有不同程度的锈蚀,且无防潮标志,大部分包装变形或残破,货物的底部及部分端、侧面无防潮纸,部分冷轧钢板表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锈蚀”,并评定:“上述部分冷轧钢板存在的锈蚀系因到货包装无防潮标志,防潮措施不良,木托上的长木条过细,运输装卸中木托不能承受货物的重量,易于折裂,包装变形残破所致。”之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遂依法提请仲裁。 申请人认为发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因为申请人收到的317件货物中,有157件木托盘断裂,54件破包和侧面包装纸脱落,73件外包装严重锈损,占所供货总量的50%以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供钢板有严重质量问题,钢板在越过船舷前就已生锈,并附北京商检局的技术鉴定结果:“钢板本身……样品表面有大面积不规则的灰黑色锈蚀斑痕”,(1)腐蚀产物为FeO,未见Cl、Na、Ca等元素存在,可以排除雨水、海水锈蚀的可能性;(2)估计成锈时间较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根本违约,由此要求仲裁裁决: 1.认定并宣告合同无效,货物由被申请人处理,货款483,714.02美元,运费和保险费由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 2.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3.赔偿申请人为解决此合同纠纷实际支出的费用。 被申请人则认为(1)钢板的包装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国际标准,于1990年2月19日在汉堡装船时,承运人出具的提单是清洁的,申请人所称问题只有可能在海运、卸货等时发生,因此建议申请人向承运人、保险公司交涉。(2)货物是新的,申请人所称的货物锈损是因为外包装因不恰当的装卸而造成破损后,淡水直接进入而造成的,由于货物于1990年4月底在新港卸下后,在北京一直是以外包装破损和防水纸被撕掉的情况下露天置放的,1990年7月20日商检的“估计成锈时间较早”的结论并不奇怪。但完全应由申请人负责。 【仲裁结果】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00美元,作为对申请人的补偿。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80%,被申请人承担20%。 【案情】 某年,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甲分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经过多次交换电传,达成6万吨大米交易,其中价格为:一种为碎粒不超过35%,数量3.5万公吨,2、3、4月每月约装1.2万公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采用FOB上海条件,另附乙公司所熟知并经其确认的FOB装船条款,作为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甲公司FOB装船条款规定:“1.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一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由于载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需要由买方承担。2.买方必须于船舶到达装运港前10天将船名、船旗、船长的国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通知卖方,并以卖方接受为准。”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月5日发电催请对方速开信用证,并请告知第一艘船舶的估计到达时间。经数次电传联系,买方于2月22日派船抵达上海受载。1.2万公吨的大米顺利装船完毕。为了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甲公司以在催请乙公司迅速办理3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然而,3月10日,乙公司来电复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只,要求延迟一个月装运。由于甲公司货物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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