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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109商法2

二、决议效力和救济 1.效力: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2.救济: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 第一节 重整程序的启动 一、重整的概念和特征 1.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指对已满足或接近破产条件、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防止其破产的一种制度。 2.重整的特征 (1)重整对象特定化 (2)重整原因宽松化 (3)程序启动多元化 (4)适用措施多样化 (5)重整程序优先化 (6)重整效力全面化 (7)参与主体广泛化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一)重整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二)申请主体 1.直接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 2.期间申请:法院受理 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l/10以上的出资人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提出对金融机构重整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三、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2.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 (1)管理人管理 (2)债务人管理:重整期间;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监督 3.重整期间的效力 (1)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为借款设定担保:继续营业 (3)财产的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 (4)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法院同意的除外 4.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期间发生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ZK09年真题) A.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B.债务人的出资人可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C.债务人的监事经人民法院同意可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D.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二节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拟定的,以复兴企业、清理债务为内容并经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的程序性法律文书。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一)草案制定主体 1.债务人+其他 2.管理人或债务人+其他 3.债务人 (二)我国重整计划的制定 1.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谁管理,谁制定”原则;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主体 (1)债务人 (2)管理人 2.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期限 (1)一般: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2)延长:请求;正当理由;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3)逾期后果: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二、重整计划的表决、批准与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表决:关系人会议 1.依据债权类别分组 (1)有担保的债权人组:特定财产 (2)职工债权人组 (3)税款债权人组 (4)普通债权人组:法院;必要时;可设小额债权组 (5)出资人组: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 2.分组表决 (1)时间: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 (2)通过 ①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②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1.法院正常批准重整计划:决定意义 (1)申请批准: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法院 (2)裁定批准:符合规定;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重整计划未通过和强行批准:p354-355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清偿状况优于破产清算 (2)计划草案公平 (3)经营方案可行 【例·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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