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2009年北京专利法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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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09年北京专利法课件1

2、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主要不同 (1)创造性要求不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和进步) (2)保护的范围不同:方法、用途、部分产品不保护 (3)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 (4)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 (5)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前提不同(要提交评价报告) (6)保护的期限不同 《》实用新型权利的性质—带有“自负其责”的性质 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产品形状”上的区别 1、外观设计概念: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10月1日后瓶贴、包装袋等起标示作用的平面设计除外)。 2、保护的客体: 是某一类产品具有创意的外观设计新方案,亦具有概括性。(1)近似;(2)不同比例;(3)不同颜色 3、外观设计保护的特点 (1)外观设计的保护相对版权保护具有“新颖性” (2)排除单纯色彩的保护,除非色彩形成了图案(没图案的布,该布的颜色不予保护) (3)产品外观仅由技术功能决定时不受外观设计保护 (4)可以同时要求保护色彩(保护色彩是一种限定) (5)必须具有美感效果 (6)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包括手工业) (7)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解释保护范围)。 1 、单纯形状的设计 2 、单纯图案的设计(不含瓶贴等) 3、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设计 4、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5、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不含瓶贴等) 6、 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1、自己提出的相似的外观设计(限于10项) 2、在同一天提出 3、在同一个申请中提出(不包括合案申请) 4、指定“基本”申请 5、与“基本”申请“同生死” 6、不得分案和单独实施许可 7、不相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搭车” 8、未合案提出的相似申请按重复授权处理 (近似外观设计申请不属于传统专利法所述的“单一性”问题,只是在形式上属于合案申请) 1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 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棋子等。 4、 构件组成的产品(组件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例如拼图玩具 5、 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图案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8、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 (11)取消了强制许可请求和裁决费(条102) (12)退费放宽到3年(条103) (13)申请费可以收到受理通知后15天再缴(条104) (14)取消了维持费(删除原94条) (15)放宽了分案提交后办理手续期限(不到二个月的期限或费用放宽到分案提交日后二个月)(指南1部分1章5.1.2节) (16)总委托书制度不限于外国申请人(指南1部分1章6.1.2节) (17)已办理登记手续不得作为优先权基础(指南1部分1章6.2.2.1节) (18)域外证据可不要求认证(无效除外)(指南1部分1章6.7.2.6节) (19)针对实用新型通知书指出缺陷的修改与发明实审相一致,即可以修改前文本进行审查(指南1部分1章6.7.2.6节) (20)新型初审有限度的新颖性审查(指南1部分2章11节) (21)外观初审有限度的新颖性审查(指南1部分3章8.1节) (22)外观设计概念发生了变化,以“相似”取代“相近似”、引入“实质相同”、保留“相同”、引入“显著影响”(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节、4部分5章6.1节) (23)外观设计合案放宽到同一大类(指南1部分3章9.2.1节) (24)合案申请的相似外观设计其中部分外观设计被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5节) (25)现有设计包括产品为载体的设计,也包括无产品载体的设计要素的组合(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2节) (26)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外观设计可以直接宣告无效(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8节) (27)不休息的法定假日和实际休息日均以法定假日对待(指南5部分7章2.3节) (28)专利权届满日落入假日时不顺延(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2.1节) (29)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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