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外法律思想史课件.doc

  1.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学]中外法律思想史课件

第一章 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代背景及其法律思想特点 一、古希腊时代背景及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一)古希腊的时代背景 1.地理范围:“古希腊”指巴尔干半岛南部、爱琴海诸岛、小亚细亚西岸数以百计的城邦。 2.政治结构:由拥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自治城邦构成,这些城邦有独立的制定法律与政策的权力。 3.文化土壤:反思性的思考和论辩的哲学发达,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丰富多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上述政治文化特点反映到法律领域,呈现出如下整体性特点: “希腊法律”并不是一个严密的表述,指希腊语言和文化之下的居民定居的众多政治单位制定的诸多法典和规则。不存在实践性的法律学科,也未开展法学教育,也不存在针对法律问题的专门著作和理论。具体体现为:1.城邦主义色彩:“人是城邦的政治动物”—Aristotle 2.自然主义倾向:自然法,倡导与自然相一致的和谐生活。 3.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Eg.雅典的学派、学术思想和政治讨论。 4.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学: 法律思想是在讨论政治、伦理问题时被顺带讨论的,因而有“政治法律哲学”、“政治法律伦理学”的称谓。 二、罗马时代背景及其法律思想特点 (一)古罗马的时代背景1.政治: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2.经济: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 3.文化:基督教义的影响、“君权神授论” (二)其法律思想特点 1.专制主义倾向强烈“皇帝的旨意具有法律效力”——乌尔比安2. 万民法的世界主义倾向 3.罗马私法繁荣及对后世的深远影响《(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学阶梯》、《法学汇编》)、人法与物法 4.实践性:与古希腊时期相比,注重规则制度的构建 5.罗马法学家集团的形成: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德斯蒂努斯 第二节 古希腊时期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 一、法律的公开问题 法律被刻上石头或青铜器以颁布,从其最为原始的方式,探索公开的意义。一旦法律被刻在石头或青铜器上公开颁布,所有人都可以知晓和运用之,他们封闭的特权阶级所做的专断规定和解释。因而这里面透漏出了公布的意义表现在:1.法律规则作为指引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东西,必须被人们知悉,才能被践行和遵守,起到指引行为的作用。2.对专断权力的限制 二、制定法的地位:“一个叫做法律的主人”,法治观念的最初萌生。 法律的稳定性和恒长性极受推崇,可以修改法律,但是其条件和程序受到及其严苛的限制。 三、国家和法律的起源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因其本性而成为趋于建立城邦的造物,这种观念成为“社会契约论”的发端。苏格拉底的死最为直接鲜明地诠释了西方的契约精神。 四、正当法律程序 若一个人未经审判或定罪而被处死是一种暴行;雅典法官的宣誓包括兼听两造陈述;反对对一项指控进行两次审判。 五、法律与高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是否存在先验的“自然”标准?其效力如何? 雅典悲剧《安提戈涅》:自然法思想的萌生 “这些法律不是出自宙斯,享有尘世之神荣光的正义,也没有颁布这些人类的法律,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俞樾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它们的诞生不在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是不死的;没有人知道其在时间上的起源……” 六、法治:法律的一般性权威是希腊各自由城邦的基本特质,古希腊的思想家信仰城邦的统治者应受制于城邦的法律。 “我们许可的不是人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Aristotle 《政治学》 后世关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讨论都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表述中找到理论支撑……西方法治观念的价值定向作用。 七、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关于法治的争论 (一)柏拉图的观点:柏拉图崇尚“哲学王”治国。他相信哲学家治国的智慧,园丁观念,认为法律是强者之所好;法律是刻板的,在应变方面存在局限。 在治国问题上,柏拉图的全部主张可以概念为“人治论”。柏拉图在其生命的大部分时间对法律治理社会持否定态度,而竭力主张贤人(哲学家)统治。他说: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权威。他讥讽立法家们是可怜虫,他们“不停地制订和修改法律,总希望找到一个办法来杜绝商业上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弊端,他们不明白,他们这样做其实等于在砍九头蛇的脑袋。”并说,用法律条文来束缚治理国家的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他之所以反对法治,

文档评论(0)

skvdnd5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