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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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九

第九章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 一、概述 1.含义: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嫌、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1特点: 1)适用机关的特定性;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对人:犯嫌、被告人;对物不适用; 一、概述 3)目的的非惩罚性; 4)依法定程序适用。 1.2作用: 1)防止嫌疑人、被告人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3)威慑作用。 一、概述 1.3与刑罚的区别: a)目的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机关不同; d)法律依据; e)适用时间; f)稳定性。 一、概述 1.4与行政处罚区别: a)性质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机关: d)法律依据; e)稳定性。 一、概述 1.5与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区别: 1)功能不同:保障预防功能/保障之外还有制裁功能; 2)适用对象不同:犯嫌、被告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庭审的人等; 3)适用阶段不同:刑执行阶段不适用强制措施;而民行则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都可适用; 4)适用机关不同; 5)种类不同:民: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一、概述 1.6与扭送区别: 1.6.1含义:公民将符合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1.6.2情形: 1)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1.6.3区别: a)性质不同: b)主体不同: c)立法目的不同:调动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一、概述 1.7性质:暂时性强制方法; 目的: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8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比例性原则或相当性原则:要求采取的审前强制措施必须与案件的重大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当或相适应。 一、概述 1.9适用强制措施的指导方针和应考虑的因素 1)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2)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妨碍诉讼活动的可能性及其大小; 3)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和掌握情况; 4)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二、拘传 1.含义: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特点: a)对象的特定性: b)目的特定性(不具羁押性): c)适用机关:公、检、法; d)时间的短暂性( ≤ 12H)。 3.与传唤的区别: 传唤: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发出传票责令其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参加诉讼的方法。 二、拘传 a)性质不同:拘传属于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而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b)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没有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传唤的对象适用于所有当事人。 4.程序: a)填写《拘传证》并经领导审批; b)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且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拘传 c)拘传持续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从被拘传者到案时起算; d)拘传地点应在被拘传者所在市、县内( 《公安规定》A60;《检察规则》A35); e)被拘传者到案后,应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立即释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5.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 三、取保候审 1.含义: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适用 2. 1对象:犯嫌、被告人; 适用的机关:公、检、法; 2.2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取保候审 5)对已被依法拘留,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已经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或者二审办案期限内不能办结,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2.3例外:《公安规定》A64;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嫌;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嫌;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嫌。 《检察规则》A38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嫌; 三、取保候审 2)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嫌。 3.4方式: 1)人保:(属于纯粹的人格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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