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分则详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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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法分则详述

刑法分则 罪刑各论概说 一、罪状: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1)故意杀人罪所保护的法益:“人的生命权”; (2)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犯罪对象—— “人”的理解; 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脱离母体并独立呼吸。 民事权利终于死亡:心死、脑死、肺死、三死合一。 注意:打伤胎儿的,胎儿出生后算对胎儿故意伤害,打死胎儿的算对母亲的故意伤害。 (3)杀人行为的方式——作为与不作为; 注意: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必须是在被害人的生命权有紧迫危险的时候。 (4)自杀关联罪的问题: a.相约自杀: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 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 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b.教唆或帮助自杀: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欺骗等方法,使他人 产生自杀意图。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除教唆精神 病人或未达到法定年龄人以外)。 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帮助行为对 死亡结果具有相当重要性才能定故杀。) C、安乐死:积极的——故意杀人;消极的——不为罪 (5)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法益:“健康权”指身体的完整性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 注意:如果仅仅侵害了身体的完整性,而没有侵害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这时不能评价 为故意伤害,如把别人的头发剪掉。又如偷抽他人的血,未损害健康的,定盗窃罪。 (6)故意伤害中的故意。 ①仅仅指追求轻伤故意和追求重伤故意,不包含轻微伤故意。仅具有殴打意图,只是希望 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故意。 ②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没有明确的认识, 按照结果来认定 - 1 - (7)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甲,结果造成乙的死亡,也可以构成结果加重犯。 对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虽然是过失,但也要承担共犯责任。 (8)动机不明时判断: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相互之间区别: A、相互殴打:看是否使用了致命武器、打击致命部位; 双致命打击的,故意杀人;非双致命打击的,或者感到事态严重而积极救治的,伤害致死 B、相互推搡“偶然、意外致死”:动作程度 动作轻微——过失致死;动作较大,有暴力——故意伤害致死 2、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罪】(注意:前两个“致人”只能是过失,而最后一个 “使 用暴力致人”则是故意,但都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是法律拟制)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债务可合法也可非法, 索取额可以略高于债务本身但不可过度;扣押人可以不是债权人本人,但要有为债权人讨债 的意图,被扣押人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或者有密切关系的近亲属;以索债为名而意图非法占有 他人财产,并对他人扣押、拘禁的,可能构成抢劫或绑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①如果某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就表明行为没有妨害其意思活动,因而没有侵犯其 人身自由;换言之,本罪的对象必须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才构成本罪 ②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 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③非法拘禁还可能由不作为成立,即负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场所的法律义务的人,故意不履 行义务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如应当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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