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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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一、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总和。 主要掌握的单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社会保障法——指调整一切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包括四个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优抚法》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概念: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劳动力的含义 (1)劳动; ① 一般意义上的劳动 a.有意识、有目地 b.有创造性 c.从制造和使用工具开始 d.起因和动力源于人的需要 ②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 注意:一般意义上的劳动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不同 我国台湾的劳动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其《劳动法原论》一书中讲道:“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由此得出:“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综上,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 a.从事劳动法上劳动的主体有一定要求 b.劳动是一种有偿劳动 c.劳动法上的劳动是履行法律义务的劳动 d.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一种有保障的劳动 (2)劳动力——劳动力是指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 特征:①存在具有人身性 ②形成具有长期性 ③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 ④储蓄具有短期性 ⑤支出具有可重复性 ⑥支出具有不可回收性等 2、劳动关系(重点) (1)含义: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 广义:过程中彼此发劳动主体在实现劳动生的社会关系。 狭义: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注意: 主体有两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对外的表现:监督与管理 劳动力的使用方式:有偿劳动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Case:1] 甲建筑公司在为乙企业施工时,其公司的A职工不慎掉落一工具,将其同组的B职工砸伤。 请问: 1.甲公司与乙企业的关系? 2.甲公司与A职工的关系? 3.甲公司与B职工的关系? 4.A职工与B职工的关系? 5.乙企业与A职工、B职工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主体特定 (2)是在社会劳动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 (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兼有平等(横向)关系和隶属(纵向)关系两种属性 (5)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主体的特定性表现在: ①提供劳动力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不是社会组织。接受劳务的一方是社会组织。 ②劳动者主体与用人单位主体由特定要求。 重点提示: 1.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是一种他我结合,“他”指的是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我”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而结合是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前提。 2.农村村民的联产承包、个体劳动者的劳动,由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自我结合,因而不能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个体劳动者如果请了帮工、带了学徒,此时就产生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他我结合,产生了劳动关系。 思考:农民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生产的粮食而与买主之间发生的关系,作家把自己的劳动成果交给出版社而与出版社之间发生的关系,工人将自己的工资存入银行而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关系等。这些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吗? 思考:民事关系也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其与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如何区分? 在财产关系上的区别 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 一 生产过程中发生 实现过程中发生 二 关注劳动行为 关注劳动成果 三 隶属型财产关系 平等型财产关系 四 人身型财产关系 人身、财产分离 ( 3、劳动关系的分类: 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 2.以劳动者特定身份为标准。 3.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 4.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 5.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等等。 (4)我国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重点) 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1)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重点提示: a.在我国,“劳动者”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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