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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第一讲 国际经济法总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
(1)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
(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3、规范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三个层次:
⑴ 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⑵ 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
⑶ 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
(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
(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
(1)主权国家在相同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均为平等主体;
(2)各国有权自主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自主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
(3)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并且,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均公平分享由于其参与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利益。
第二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这两部海牙公约目的在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但存在下列缺陷: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英美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③内容较繁琐,有些概念晦涩难解。由于以上不足,参加的国家也并不多,影响有限。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简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英文简称CISG)。CISG于1988年1月1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1个国家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统一实体法条约。
1.CISG的结构。CISG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部分为CISG的适用范围以及总则(第1~13条);第二部分关于合同的成立(第14~24条);第三部分为货物买卖(第25~88条);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第89~101条)。
2.CISG的适用范围。
(1)CISG适用的当事人范围。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位于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则不予考虑。②符合下列两个要求之一:(a)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或(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但缔约国可对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做出保留,中国即对此作出了保留。
(2)CISG适用的交易范围。CISG不适用于下列买卖交易: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②经由拍卖的买卖;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CISG不适用于下列非买卖交易:①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②由定购方保证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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