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际经济法第六章3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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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际经济法第六章3PPT

第四节 贸易救济制度之三 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一、保障措施的含义 也称保障条款。是指WTO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是国际贸易协定中常见的一种条款,其目的在于使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承诺的义务或协定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可能产生的后果。 二、性质 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 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三、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一)正在进口的产品的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绝对或相对的增加 1、进口必须正在进行 2、进口数量的增加必须达到足够近期、足够突然、足够急剧、足够重大。 3、进口数量的增加可以是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也可以是进口产品数量的相对增加。 (二)进口的大量增加是因不可预见的发展和承担WTO义务所造成的。 不可预见是指,一事件在成员作出关税减让承诺和承担其他WTO协定义务时,是不可预见的。 如果预见到了,该成员就不会做出那些承诺。 (三)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相关国内产业遭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同类产品”是指内在特征实质一致的产品。 “直接竞争产品”是指内在特征虽不一致,但在商业目的上实质等同的产品,即能用于同一用途并基本能够互换的产品。 严重损害是指某一国内产业状况的重大减损,足以使进口国相关产业处于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它比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实质损害程度高。 严重损害的判断因素: 1、有关产品进口量的绝对或相对增加的比例和数量 2、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 3、国内产业的销售水平、总产量、生产能力、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变化。 “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是明显迫近的,确定严重损害威胁必须基于事实,不能基于想象、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四)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 如果在同一时期内,产业所受损害是由进口增长以外的各类因素造成,这类损害不得归咎于增长的进口。 四、保障措施实施的形式 关于保障措施的实施, 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一成员应仅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提供产业调整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如果使用数量限制,则该措施不得使进口量减少至低于最近一段时间的水平,该水平应为可获得统计数字的、最近3个代表年份的平均进口,除非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用不同的水平。    临时保障措施   WTO《保障措施协议》第6条规定,在迟延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关于存在明确证据表明增加的进口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初步裁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而且,此类措施应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五、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 1、一般期限与最长期限 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经有关当局决定,可以延长,但是最长只能延至第8年。 2、时间间隔原则 对同一产品实施两次保障措施之间应有一段不适用的间隔期。一般情况下间隔期应不短于第一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无论如何,间隔期不得少于2年。 六、保障措施的实施原则 1、非歧视实施原则 在某一WTO成员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要针对全球范围内的进口一视同仁地采取措施,不能区分国别,不能对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加以歧视。即保障措施必须具有非选择性。 2、补偿原则与报复原则 指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必须与受到保障措施的出口成员进行磋商,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受到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有权以撤回关税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方式实施报复措施。但是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如果进口成员是基于绝对进口数量的增加而采取措施,则受此影响的成员在三年之内不得实施报复措施。 3、逐步递减原则 指某一WTO成员在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对保障措施的限制程度做出逐步放宽的安排。 4、差别待遇原则 指某一WTO成员在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对某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给予特别待遇和优惠待遇。具体而言,当原产于某一发展中国家的某一产品进口量不足进口国该种产品进口总量的3%时,就不得对该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适用保障措施。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虽然是发达国家,但也是运用贸易保护手段最为频繁的国家之一。在钢铁产业方面,从20世纪后期开始,由于国际钢材生产能力过剩,国际市场上的钢铁价格下跌,对美国的钢铁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在2002年前4年,就有28家美国钢铁企业向政府申请破产,占美国钢铁业的一半多,因此而失业的钢铁工人总数高达7万人。而美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钢铁消费国,大量价格低廉的国外钢铁产品涌入美国市场,使得美国国内钢铁危机更加严重。于是,钢铁企业要求总统动用“2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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